湖南太阳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报告

湖南太阳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报告

公开时间:2024-07-15 公 开 人:湖南太阳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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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太阳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强制清算报告

(2024)太阳强清字第18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太阳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20231128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湘01清申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湖南太阳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24311日作出(2023)湘01强清12-1号决定书,指定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组。

因清算组未能接管到太阳公司任何财产、合同资料、财务账册,在法定期间内亦无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工作无法继续进行,现清算组拟提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结太阳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现将清算工作状况报告如下: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

太阳公司成立于1992630日,住所为湖南省长沙市蓉园路2号东海宾馆327房,注册号:企合湘总字第000633号,企业状态为吊销未注销,吊销日期为1997414日,法定代表人:杨克平,公司注册资本为115万,股东为湖南省美东对外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省外商投资服务中心,持股比例30%)、香港富大有限公司(英文名称:FULLY HAPPY COMPANY LIMITED,现已告解散,持股比例40%)、新邵县化工厂(以现有生产厂房、场地、设备等作价投入,持股比例30%),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营业期限为1992630日至长期,行业名称:制造业,登记机关为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生产金属清洗剂系列产品及产品自销。

二、案件审理基本情况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1128日作出(2023)湘01清申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太阳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24311日作出(2023)湘01强清12-1号决定书,指定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组。

清算组接受指定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规定积极履行清算组职责,截至本报告作出之日,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太阳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杨克平、股东湖南省美东对外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东公司”)、新邵县化工厂和香港富大有限公司均未向清算组移交公司公章、证照、财务资料或其他公司资料。经清算组调查,未发现太阳公司名下存在财产。

三、清算工作完成情况

清算组自接受指定后完成了刻制印章、刊登公告、实地考察、调查公司财产状况、邮寄送达文书等一系列工作。

(一)刻制印章

2024315日,清算组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受理强制清算裁定书、制定清算组决定书和关于请予协助湖南太阳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刻制印章的函在长沙牧歌印章有限公司刻制了清算组公章、清算组财务用章和清算组负责人私章,并将《印证刻制备案回执》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备案并启用。

 

(二)网络刊登、实地张贴强清案件受理公告

2024411日,清算组前往太阳公司住所地张贴了《湖南太阳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清算公告》,并于同月12日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了《湖南太阳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清算公告》,告知太阳公司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清偿债务及太阳公司管理人员、股东等履行交接义务等内容。

(三)实地考察

2024411日上午,清算组前往太阳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蓉园路2号东海宾馆327,清算组发现太阳公司住所地已经出租给湖南汇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湖南汇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及东海宾馆物业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这家公司情况。后经了解,湖南老干部活动中心于199212月与太阳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东海宾馆327室租赁给太阳公司,租期为1年,到期后双方并未续签。因时间久远,湖南老干部中心工作人员表示没有太阳公司联系方式。

(四)接管情况

清算组接受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后,开始制作接管方案拟对太阳公司进行接管工作。清算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强制清算申请材料及调取的太阳公司工商原始档案的股东信息,尝试联系股东美东公司、股东新邵县化工厂、香港富大有限公司和法定代表人杨克平。清算组仅与股东美东公司取得联系,其他股东或法定代表人均未能取得联系。

2024年4月29日,清算组前往湖南省商务厅与股东美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青进行面谈,杨青称由于时间久远,美东公司也不了解太阳公司相关情况且无太阳公司其他股东或相关人员联系方式,同时,美东公司也未掌握太阳公司的公章、证照、财务资料等任何资料。因此,美东公司无法向清算组移交任何资料及提供任何太阳公司相关信息。

2024年5月22日,清算组前往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太阳公司股东新邵县化工厂的相关信息据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通过内部系统未查询到新邵县化工厂的注册登记信息

清算组随即前往新邵县化工厂的原址位于邵阳市新邵县土桥村辉耀生态园正对面(现为国达陶瓷)实地调查清算组走访询问国达陶瓷厂内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新邵县化工厂已在多年前停止经营新邵县化工厂的法定代表人陈历泽已经去世,陈历泽有一子叫陈代胜工作人员未提供陈代胜的联系方式给清算组。

202467日,清算组通过太阳实业公司工商原始档案中股东香港富大有限公司的英文名FULLY HAPPY COMPANY LIMITED,在香港公司注册处(https://www.e-services.cr.gov.hk/ICRIS3EP/system/home.do?systemclock=1716780544156:)查询到该公司于19961029日已经宣告解散。

2024618日,清算组通过邮政快递EMS向股东美东公司、新邵县化工厂送达了受理强制清算裁定书、指定清算组决定书和《告知股东强制清算及接管义务的函》,再次告知股东接管义务,上述股东均无法提供材料给清算组。

因清算组未接管到公司公章、证照、财务账簿、文书资料等任何资料,在股东美东公司无法提供太阳公司任何相关材料、股东新邵县化工厂尚无相关登记信息且停止经营多年、股东香港富大有限公司已宣告解散注销、法定代表人杨克平无法取得联系情形下,清算组未能实际接管到太阳公司的任何财务资料,故无法委托审计机构开展对太阳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

(五)太阳公司资产调查情况

1、现金

太阳公司及股东均未向清算组移交任何财务资料,亦未向清算组移交任何现金资产。

2、银行存款

由于清算组未能接管到太阳公司的财务资料,清算组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查询太阳公司财产情况,法院通过系统平台未查询到太阳公司的银行存款及银行开户情况,且太阳公司工商原始档案中未显示该公司存在银行账户,故清算组未查询到太阳公司名下存在银行账户。

3、不动产

2024510日,清算组前往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太阳公司在长沙市内的房产、土地信息,根据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显示,太阳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2024522日,清算组前往新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太阳公司在新邵县的房产、土地信息,根据新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不动产权信息查询证明》显示,太阳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 车辆

2024513日,清算组前往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询太阳公司名下车辆登记情况,查询结果显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5. 知识产权

清算组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全国作品登记信息数据库管理平台和“企查查”等公开渠道,未发现太阳公司名下有登记知识产权。

6. 应收账款

由于清算组未接管到太阳公司任何财务资料,无法对太阳公司进行财务审计,清算组暂未发现太阳公司对外应收账款情况。

7. 对外投资

清算组通过“企查查”等公开渠道,未发现太阳公司对外存在投资。

综上,清算组未接管到太阳公司的财产。

(六)股东出资调查情况

太阳公司的工商原始档案记载,太阳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5万元,由股东美东公司、香港富大有限公司和新邵县化工厂分别认缴出资35万元、45万元和35万元发起设立;股东出资美东公司以人民币投入,香港富大有限公司以外币现金投入,新邵县化工厂以现有生产厂房、场地、设备等作价投入(以资产评估证明为依据)。

工商原始档案中无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的验资报告,因清算组未接管到公司任何财务资料,无法查明是否实缴出资、是否出资到位、以及有无抽逃出资、侵占公司资产情况。

(七)涉诉涉执调查情况

清算组未接管到太阳公司涉诉涉执案件的相关材料,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企查查等网站信息及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通过平台查询太阳公司涉诉涉执情况显示,除受理强制清算案件外,未查询到太阳公司其他涉诉涉执情况。

(八)公司债权债务调查情况

1、职工债权调查情况

2024424,清算组在长沙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查询太阳公司有无劳动仲裁,长沙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告知太阳公司无劳动仲裁情况。太阳公司已无实际经营,无办公场所和相关工作人员,由于未接管太阳公司职工资料、财务资料,清算组无法核实太阳公司的职工债权情况。

此外,清算组也通过询问公司股东美东公司及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企查查、向长沙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查询等途径查询了涉及太阳公司的诉讼和执行情况,太阳公司无诉讼和执行案件。

2、债权申报通知情况

2024411日,清算组在太阳公司住所地的公告栏张贴了太阳公司的强制清算裁定书、决定书以及强制清算公告。2024412日,清算组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了《湖南太阳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清算公告》,告知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并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无债权人申报债权。

3、欠缴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调查情况

2024418日,清算组前往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芙蓉区税务局,递交太阳公司受理强制清算申请书、指定清算组决定书,申请查询太阳公司的税款缴纳情况,芙蓉区税务局法制科工作人员告知清算组未在税务局系统中查询到太阳公司的任何信息。

2024424日,清算组前往长沙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调查太阳公司的职工情况及社保缴纳情况,经查长沙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数据库中没有收录太阳公司,也未查询到该公司欠缴社保费用数据。202465日,清算组向芙蓉区税务局法制科工作人员说明太阳公司社保缴纳和劳动仲裁情况,并邮寄了《湖南太阳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社保及劳动仲裁情况说明》。

四、清算费用情况

(一)清算期间的收支情况

太阳公司在清算期间没有经营所得,无人垫付清算费用,故清算组未开立清算组账户。

(二)清算费用

1、清算期间发生的费用情况

(1)刻制清算组公章、财务章和负责人私章费用:300.00元;

(2)查询股东香港富大有限公司情况:80.69元;

(3)清算组尽调交通费及食宿费:1065.48元;

(4)快递费:36.00

上述费用合计人民币1482.17元,已由清算组先行垫付。

2、清算组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5条规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其报酬由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与公司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本案中,由于清算组未接管到公司资产,股东也未垫付清算费用,清算费用及清算组报酬申请援助基金支付。

五、无法清算情形下的股东连带责任义务告知

因清算组未接管到太阳公司公章、证照、财务资料及其他文书资料,故无法开展并完成太阳公司清算工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第二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行使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规定:“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太阳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太阳公司全体股东对太阳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有权向股东追偿。

太阳公司股东可以另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权利。

六、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如前说述,截至本报告作出之日,清算组未接管到太阳公司的任何财产、财务资料、债权债务清册,无债权人申报债权,无资产可供分配,清算组无法继续对太阳公司开展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的实质清算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规定:“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8条以及《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等相关规定,清算组依法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裁定终结太阳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太阳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后,清算组将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法律文书前往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以上为太阳公司强制清算报告内容,若太阳公司股东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报告所载内容有异议,请于本报告作出之日起5日内向清算组递交书面异议材料以及相应的证据材料。若异议期限届满清算组未收到异议材料以及相应的证据材料。若异议期届满清算组未收到异议材料及相应的证据材料,清算组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确认该清算报告并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清算组将在1个月内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法律文件前往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特此报告。

湖南太阳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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