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债权申报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债权申报公告

公开时间:2024-11-08 公 开 人: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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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债权申报公告

 

2024)苏0550

2024118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作出2024)苏05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集团”)破产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现管理人就中利集团破产重整案债权申报及债权人会议召开事宜公告如下:

中利集团的债权人应于2024123日前向中利集团管理人申报债权联系人:韩律师、徐律师,联系电话:1891275779018912757739,电子邮箱:zlguanliren@vip.163.com,网络债权申报平台:https://lawporter.com,联系地址:江苏省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情形、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中利集团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中利集团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鉴于苏州中院已于2023223日决定启动中利集团预重整程序。预重整阶段已向中利集团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无需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于在预重整期间申报随时间变动而需要调整的债权金额,管理人将追加计算至破产重整受理日(含当日)。未在预重整程序中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在重整程序中继续申报债权。

兹定于2024124日上午9时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形式为网络会议(网络会议的参会指引和须知等管理人将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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