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是否对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提起上诉以及垫付上诉费的意见征询函

关于是否对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提起上诉以及垫付上诉费的意见征询函

公开时间:2024-03-11 公 开 人: 惠州市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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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是否对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提起上诉以及垫付上诉费的意见征询函

全体债权人: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惠州中院”)于2022年6月20日作出(2022)粤13破申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惠州市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宏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2年6月20日作出(2022)粤13破申48号决定书,指定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一、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情况

2022年7月19日,债权人惠满家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满家”)向管理人申报货款债权。管理人经审查认为:1.惠满家提供的送货单上显示的签收人并非康宏公司职工,而是广东和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旗下公司的人员,惠满家向康宏公司主张的货款无事实依据;2.惠满家所主张的货款也已超出了诉讼时效而应不予认定。惠满家不服提出债权复核。管理人复核后维持原审查结论。惠满家仍不服并向惠州中院起诉,案件号为(2023)粤13民初60号,管理人已指派代理人参与庭审。

2024年3月11日,管理人收到了惠州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署了合法有效的《食堂采购配送合同》,双方之间建立了合法的供需关系,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充分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所在的和天下天玺湾项目部食堂提供了食材、调理及厨房物资设备采购配送服务,有权获得相应的货物服务价款。原告为此提交了配送货物清单明细,该明细单上有双方人员签名确认。在庭审中,被告否认其方收货人是康宏公司员工,而是和天下物业方面的人员。根据原告提交的上述清单、发票、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廖新穗的通话内容书面记录,被告法定代表人廖新穗也未予否认不欠原告货物服务价款的对话内容来看,本院可以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234444.10元的货物服务债权。对于被告主张被告法定代表人廖新穗通话内容不完整,无法识别双方身份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问题,因双方签订的《食堂采购配送合同》并未就逾期支付货物服务价款作出约定,原告最后一次送货时间是2016年1月2日,由于康宏公司有一个月的确认期限,故本院确定利息从2016年3月16日起算。

法院判决:确认原告惠满家对被告康宏公司享有普通债权234444.1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本金234444.1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2022年6月20日止按照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案件受理费收取6097.86元,由康宏公司负担。

 

二、意见征询

鉴于管理人目前接管到康宏公司现金财产尚不足以支付上诉费6097.86元,管理人特此征求全体债权人是否对2023)粤13民初60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以及垫付该案件上诉6097.86元的意愿如债权人认为需要提起上诉的,请认为需要提起上诉的债权人于2024年3月20日前将6097.86元迳行汇入管理人如下账户,并备注“债权人全称+垫付上诉”,同时还需将转账凭证发送给管理人。管理人后续将依法把该6097.86元列入康宏公司破产费用

开户人:惠州市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号:650975942298

开户行:中国银行惠州惠城支行

因时间紧迫,如有多名债权人垫付的,管理人将在向法院缴纳后,再按已实际垫付的债权人的债权比例退还剩余款项,但有债权人明确同意单独垫付的除外

本案存在的风险提示(包括但不限于):康宏公司的上诉请求可能全部/部分被法院驳回,同时判决康宏公司承担本案全部/部分案件受理费

逾期无人垫付的,管理人将视为全体债权人同意管理人不对(2023)粤13民初60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惠州市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十一     

附件:1.(2023)粤13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

2.管理人联系方式:韦律师,13691630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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