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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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4-10-17 公 开 人:镇江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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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兴达破管字第007

镇江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主要负责人:

贵院于202485日作出(2024)苏1112破申26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镇江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达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于2024828日作出(2024)苏1112破25号决定,指定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蒋森林担任管理人的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依法履行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职责。现寄送《需要向管理人移交的物资、材料》和《提请相关人员注意的事项》,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依法向管理人移交物资、材料等。

 

镇江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    

 

 

附:1.(2024)苏1112破申26民事裁定书;

2.2024)苏1112破25号决定书;

3.联系人:陆敏律师 18912806750


需要向管理人移交的物资、材料

一、印章类

1.公司印章;

2.财务专用章;

3.法定代表人名章;

4.合同专用章;

5.其他印章。

二、证照类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所有副本);

2.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3.税务登记证;

4.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5.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证书;

6.安全、环保(排污)、建设工程规划等许可证;

7.生产资质证书;

8.车辆行驶证;

9.其它证书。

三、会计资料类

1.债权债务清册(包括基础资料,如合同、送货单、收货凭证、对账单、催收函等;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名单及联系方法、债权债务金额等。)

2.财务报表,包括历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相关附表;

3.公司所有的账册及凭证、银行对账单;

4.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包括结算户、存款账户、贷款账户以及外汇账户(开户行名称及地址、户名、账号)及存款情况一览表;

5.历年的税务申报资料;

6.已抵押、质押的资产明细表和对外保证担保明细表及相关担保协议、登记手续;

7.其他。

四、诉讼文书类

1.如有未结案件应当移交诉讼材料。

2.已结案但未执行完毕的法律文书。

五、公司现有资产清单

六、职工名册、工资及社保缴费情况明细等人事劳资档案

七、其他依法应当移交的物资、材料

 

镇江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    


提请相关人员注意的事项

公司原来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及相关部门等,任何人在没有得到管理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都不得代表公司作出任何与职权有关的决定、签署任何文件(包括与担保、对账等有关的协议),违反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现将有关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一、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有关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自管理人依法接管公司之日起,未经法院或者管理人同意,不得使用公司所有印章、证照。

三、未经管理人同意不得使用公司的物资与资金,不得以公司或者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名义签订(签发)任何合同及其它文件。

四、所有会计资料不得转移、修改。

五、公司的所有资产未经法院或管理人的书面同意,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处分与转移(包括出卖、赠与、抵押、质押、出租、出借等)。

六、提出留守人员的建议名单(需注明原职务、留守职务)。协助管理人拟订留守工作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作息时间、出入管理、巡查规定等,做到定人定岗);资产保卫细则(包括资产分区分组管理,特别是重大危险资产存放及保管)。

七、按照管理人的要求进行交接。

 

 镇江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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