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济南唐冶帝华置业有限公司济南东方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消费性购房债权和非消费购房债权的认定标准

关于济南唐冶帝华置业有限公司济南东方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消费性购房债权和非消费购房债权的认定标准

公开时间:2024-12-31 公 开 人:济南唐冶帝华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1174次
  • 打印

关于济南唐冶帝华置业有限公司、济南东方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消费性购房债权和非消费购房债权的认定标准

 

2023年8月17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济南唐冶帝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冶帝华)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并于同日指定唐冶帝华清算组担任唐冶帝华管理人。2024年2月6日,根据唐冶帝华管理人的申请,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唐冶帝华、济南东方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帝华)实行实质合并破产重整,并于2024年3月13日指定唐冶帝华管理人担任两公司合并破产管理人。

一、标准制定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法释[2023]1号)

第二条: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只支付了部分价款的商品房消费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实际支付剩余价款的,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条: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消费性购房债权认定标准

(一)购房人为自然人;

(二)购房人所购买房屋用于居住,且所购房屋不超过两套(购买多套房屋的,其中两套认定为消费性购房)。

(三)购房人在唐冶帝华破产重整受理前与唐冶帝华、东方帝华签订有效购房合同或认购协议,或有收款收据或其他能够确定准确坐落及价款资料的;

(四)购房人已支付购房款,未付全款的,同意按照管理人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剩余房款。

符合上述标准的购房人享有的购房款本金债权为消费性购房债权;符合上述条件的购房人在唐冶帝华破产重整受理前已办理退房或通过诉讼退房且实际向唐冶帝华、东方帝华缴纳购房款的,应退购房款及利息为消费性购房债权。

    三、非消费性购房债权认定标准

(一)自然人购房人在唐冶帝华破产重整受理前与唐冶帝华、东方帝华签订购房合同或认购协议,所购买的具有居住功能的房屋超过两套的部分(两套以内包括两套的为消费性购房)或购买的不具有居住功能的房屋(商铺),以及法人机构在唐冶帝华破产重整受理前与唐冶帝华、东方帝华签订购房合同或认购协议所购买的房屋;

(二)所购房屋可以交付的购房人,在唐冶帝华破产重整受理后解除购房合同退房的,应退购房款作为非消费性购房款债权;

(三)购房人享有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债权。

符合上述任一标准的债权均为非消费性购房债权,在唐冶帝华破产重整受理前与唐冶帝华、东方帝华签订购房合同或认购协议,相应的购房款以对唐冶帝华、东方帝华债权抵顶的,债权按照原始基础债权性质处理。

管理人依据上述标准对涉房类债权进行审查,债务人、债权人对上述标准有异议的,应书面向管理人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特此公示。

 

                    济南唐冶帝华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12月31日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