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返还出资的公告

关于股东返还出资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5-02-23 公 开 人:长葛市飞龙印刷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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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东返还出资的公告

2024年12月10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豫10破申83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对长葛市飞龙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龙印刷”)破产清算申请。经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将本案移交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5日作出(2024)豫10破87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理。长葛市人民法院通过公开报名并随机摇号的方式指定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为了核查飞龙印刷股东出资情况,管理人依法调取了飞龙印刷工商档案和部分银行流水。经调查取证,管理人未接管到飞龙印刷任何财产,未接管到飞龙印刷财务账册,飞龙印刷股东出资去向不明,且存在将大额出资转移给个人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之规定,管理人初步判断飞龙印刷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十三、十四条、第十八条之规定,管理人公告如下:

股东王国军、李伟杰应在三日内联系管理人(联系人:姚律师,联系电话:15565280153,联系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中兴南路凯利国际中心A座9层-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依法向飞龙印刷返还出资及利息(利息以抽逃出资为基数,自抽逃之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如对本公告中所列出资返还义务的有无、数额、形式等有异议,可于三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并附相应证据;如未在上述期限内返还上述出资及利息,也未在异议期内提出书面异议并附相关证据的,管理人将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长葛市飞龙印刷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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