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建国债权确认之诉垫付上诉费”的通知书

关于“李建国债权确认之诉垫付上诉费”的通知书

公开时间:2021-12-02 公 开 人:大连莱亚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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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莱亚实业有限公司

债权人/债务人/相关权利人:

2021年5月18日,债权人李建国因对大连莱亚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不予确认其债权审核结果不服,依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普通破产债权确认之诉。

2021年7月8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莱亚管理人指派律师积极应诉答辩。

2021年11月18日,大连莱亚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下称莱亚管理人)签收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2民初679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确认原告李建国对被告大连莱亚实业有限公司享有债权25,898,400元;案件受理费173,192元(原告李建国已预交),由被告大连莱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2021年12月2日,管理人前往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上诉手续,同日,收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莱亚公司应于收到本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173,192元。

根据《大连莱亚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及初步审查情况报告》第一项债权审核原则第十款债权人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解协议、仲裁裁决、公证机关出具的债权公证书作为债权申报依据的,管理人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数额作为债权认定依据。”同时,莱亚管理人账户内余额为14.93元,无力承担本案上诉费用。

为维护相关权利人权益,现通知各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若贵方对(2021)辽02民初679号一审民事判决有异议,认为本案应继续上诉,请《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规定的缴费期间内与管理人联系,并及时缴纳上诉费,代垫上诉费可以作为共益债务优先受偿。若期满仍未预交或不足额预交,依法按撤回上诉处理(详见《预交上诉费通知书》(2021)辽02民初679号),相关全部不利后果由各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大连莱亚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122

 

附:管理人联系方式(孙曾丘轲  15040463465)

附:《预交上诉费通知书》(2021)辽02民初679号

附:(2021)辽02民初679号《民事判决书》


附件

莱亚V李建国一审判决书 20211118收.pdf 下载
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李建国)20211202.jpg 下载
通知书(代垫李建国案件上诉费)20211202.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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