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湾仔码头海鲜舫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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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6-04-03 公 开 人:广东金桥百信(江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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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时间:2026-05-26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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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湾仔码头海鲜舫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通知

江门市湾仔码头海鲜舫有限公司各债权人、债务人、财产持有人及相关单位、机构、部门:

江门市湾仔码头海鲜舫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系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于2026年3月17日摇珠确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由该院依法指定。管理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就江门市湾仔码头海鲜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的相关事宜,向全体债权人、债务人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及相关单位、机构、部门发布本通知。

一、 关于债权申报事宜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已于2025年12月13日作出(2025)粤0703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6年3月31日发布(2025)粤0703破9号公告。根据该公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现管理人正式通知,各债权人应自公告发布之日(即2026年3月31日)起三十日内,于2026年4月3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申报债权时,请债权人提供以下材料:1.债权申报书(需载明债权人基本信息、债权金额、性质、有无财产担保、产生原因及经过、是否涉及诉讼或仲裁等);2.证明债权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如合同、协议、借据、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付款凭证等)的原件及复印件;3.债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债权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4.如委托代理人申报,须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

申报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管理人:广东金桥百信(江门)律师事务所

通信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四号摩根国际商业一栋1607-1610

邮政编码:529000

联系人:陈剑峰、吕玉玲

联系电话:15322661028、13428283230

二、 关于逾期或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

管理人特别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明确规定,债权人未在人民法院确定的上述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对于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同时,为审查和确认该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须由补充申报人自行承担。更为重要的是,债权人若未依照法律规定申报债权,则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其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各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等。请各债权人务必高度重视申报期限,及时、全面履行申报义务,以免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不可逆的损害。

三、 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根据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25)粤0703破9号公告,本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6年5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召开。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会议。依法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本次会议。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按以下要求提交身份证明文件:

1.债权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须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若委托代理人为律师,还需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函原件。

2.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须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若委托代理人为律师,还需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函原件。

请各参会人员提前准备好上述材料,并于债权申报时一并提交。

四、 对债务人的债务人及财产持有人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交付财产。任何故意违反前述规定,仍向债务人本身进行清偿或交付财产,从而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的行为,依法不能免除其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法定义务。现管理人郑重要求,凡对江门市湾仔码头海鲜舫有限公司负有债务或持有其财产的单位及个人,在收到本通知后,应立即向本管理人进行清偿或交付,不得再向债务人作出任何形式的给付。

特此通知。

江门市湾仔码头海鲜舫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陈剑峰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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