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迈迪顶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 债权申报通知

北京迈迪顶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 债权申报通知

公开时间:2025-05-20 公 开 人:北京迈迪顶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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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迈迪顶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债权申报通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于2025424日裁定受理北京迈迪顶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迪顶峰公司)破产重整案(以下简称本案),并于2025519日依法指定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为迈迪顶峰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为保证债权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管理人现向贵方发出债权申报通知。

 

一、债权申报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北京一中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迈迪顶峰公司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相关债权人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以及由迈迪顶峰公司提供担保的债权,债权人均可以向管理人申报。

 

二、债权申报要求

(一)       申报期限及申报方式

为便于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采取“线上申报+纸质邮寄”的申报方式,债权人无须前往现场申报。请债权人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于2025618日(含当日)前通过线上申报方式进行债权申报,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债权人须先完成线上申报,并在接到管理人通知后,及时将债权申报相关纸质材料一式两份邮寄至管理人联系地址。

线上债权申报网址

https://zqsb.jiulaw.cn/v2/virtual/2876980

联系人

张律师、李律师

联系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金航中路3号院天竺万科中心2号楼迈迪顶峰

联系电话

135 1109 4043158   1033 9665

联系邮箱

mddfglr@vip.163.com

电话接听时间

工作日 9:30-18:00

(二)       申报途径

债权人可以使用电脑浏览器登录线上申报网址https://zqsb.jiulaw.cn/v2/virtual/2876980 ,也可以使用手机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线上申报系统,根据线上申报系统的提示和指引进行申报。


债权申报材料的范本文件,请在线上申报系统的右上角“申报材料”端口下载,或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内搜索北京迈迪顶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债权申报通知公告进行下载。

在使用线上申报系统的过程中有任何与系统操作相关疑问的,可联系网站的技术支持人员(技术运维电话:4008101866(转3选择互联网产品,再转4选择破产债权申报)(工作日周一至周五9:00-18:00)。

(三)       其他要求

1.  各申报材料均需统一为A4纸尺寸,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盖章或签字捺印后,扫描为彩色PDF文件,按指引所示步骤上传至线上申报系统,同时准备原件备查。债权人有义务保证其提交的材料与原件相一致,并长期、持续保管相关债权申报材料对应的原件。

2.  对于债权人上传、邮寄的材料,如为复印件的,机构债权人应当加盖公章、自然人债权人应当签字捺印,或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捺印,并需在复印件材料中签注“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否则一切法律后果自负”字样,同时准备原件备查。(若复印件页数较多,机构债权人还应当加盖骑缝章,并在申报材料首页和尾页加盖公章;自然人债权人还应当在复印件的骑缝处签字捺印,并在申报材料首页和尾页签字捺印。)

3.  债权人须先完成线上申报,同时准备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在接到管理人通知后(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请按照本通知对债权申报材料的准备要求,按顺序排列纸质申报材料(排列顺序请参考附件1),将纸质申报材料邮寄至如下管理人收件地址(建议使用中国邮政特快专递EMS或顺丰快递,申报人应自行承担邮寄费用,管理人不接受以到付方式、闪送方式邮寄的债权申报材料):

收件地址:北京市顺义区金航中路3号院天竺万科中心2号楼迈迪顶峰

收件人:张律师、李律师

电话:135 1109 4043158 1033 9665

4.  如管理人认为提交材料不完整,可要求债权人补充;若债权人拒绝或无法提交的,对应申报部分可能因事实不清无法确认。如债权人未按照管理人通知要求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的,视为撤回债权申报处理。

5.  债权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提供译文与原文一致的证明材料。

 

三、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       《债权申报材料目录》《债权申报表》《债权人送达信息确认书》《承诺书》

特别提示,该类材料请按照附件范本填写,该类材料须全部提供原件,如有需要可自行另附页。

1.  《债权申报材料目录》(附件2

请根据申报材料依序填写申报材料名称,并填写每份材料的页数、系原件或复印件等信息。

2.  《债权申报表》(附件3

请各位债权人认真填写《债权申报表》中的基本信息、联系方式、申报债权金额(保留2位小数,金额计算本案受理日2025424)、是否存在担保以及诉讼、仲裁等情况,并确保填写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债权人申报多笔债权的,可在《债权申报表》中按照“第一笔债权明细”的格式添加新行进行填写,各笔债权分别填写债权形成原因及经过、债权性质与构成、申报金额及明细的计算公式(计算公式应当注明利率、天数以及对应本金数,另附计算表Excel并引用合同的具体条款或法律文书的具体判项)、是否存在担保、是否获得部分/全部清偿等相关事项。

请各位债权人确保《债权申报表》中的债权申报总额与各笔债权之和金额一致,各笔债权的债权金额应当等于各笔债权本金、期内利息、罚息、复利、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和其他金额之和。

3.  《债权人送达信息确认书》(附件6

请填写债权人的联系人、送达地址、手机号、电子邮箱等信息,《债权人送达信息确认书》作为管理人与债权人取得联系、送达通知和材料等依据,请债权人务必确保送达信息真实、准确、有效。若送达信息变更,请务必及时与管理人沟通,3个工作日内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因债权人提供的送达信息有误或未及时通知管理人变更送达信息的,相应后果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债权人送达信息确认书》的送达信息应当与债权人在线上申报系统登记的送达信息以及《债权申报表》中填写的送达信息一致。若不一致,管理人以线上申报系统登记的送达信息为准。

4.  《承诺书》(附件7

请债权人按照附件范本填写提交《承诺书》,承诺诚实守信、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据实申报债权。

 

(二)       债权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

1.  机构债权人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和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等证件。若债权人为金融机构的,还须提供《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前述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后上传PDF扫描件。

(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见附件4)。前述文件须为原件加盖公章后上传PDF扫描件。

(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前述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后上传PDF扫描件。

(4)            如机构债权人发生名称变更等情形,还应提交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前述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后上传PDF扫描件。

2.  自然人债权人

(1)            有效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护照等,下同)。前述复印件须签字并捺印后上传PDF扫描件。

(2)            如自然人债权人发生姓名变更等情形,还应提交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信息页等证明文件。前述复印件须签字并捺印后上传PDF扫描件。

3.  委托代理人申报还须提交的材料

(1)            《授权委托书》(见附件5),须由机构债权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自然人债权人签字并捺印。前述文件须为原件签字捺印/签字盖章后上传PDF扫描件。

(2)            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如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当提供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函原件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3)            特别提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债权申报事宜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2)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申报债权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

3)港澳特区居民、港澳特区企业和组织的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以外签署授权委托书,应当经过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者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章转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签署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内地公证机构公证。

4)台湾地区居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以外签署授权委托书,应当通过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渠道办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签署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大陆公证机构公证。

5)经常居所地位于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三)       证据材料(证明债权形成事实及其数额的材料)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提交能够证明债权成立、债权金额及债权性质的全部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  合同(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借、贷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购、销货合同,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合同等)、协议、备忘录、债券持有人持仓证明等能够证明存在债权关系的文件。

2.  各类票据、划账单、汇款单、对账单、提货单、放款凭证、还款明细、银行流水等合同履行凭证。

3.  债权如有担保的,还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等相关合同及相关的登记证件(包括但不限于他项权利证书)、内部决议等担保材料。

4.  债权的发生及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移、债务承担、合同转让、债权债务重组、抵销、清偿)等材料。

5.  债权如涉及诉讼、仲裁、调解、保全、执行,则须提交诉讼、仲裁、调解、保全、执行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加盖法律文书生效章,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皆需提供。

(2)            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

(3)            如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还须提交人民法院执行立案通知书(需至少载明执行法院名称、执行法官及其联系方式)、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文件,并应向管理人说明是否已领取部分执行款

(4)            申报人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须提交诉讼保全申请书、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书等相关文件。

特别的,如存在胜诉方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胜诉方应自行向法院申请退还案件受理费。如在破产程序中申报案件受理费,须提交法院无法予以退费的证明或出具不再向法院申请退费的说明(见附件8)。

6.  债权人主张债权的相关证明资料,如催款、催收通知原件扫描件等。

7.  利息计算方法及计算过程的书面说明。申报人应说明利息的计算依据(应当明确指出合同约定利息或违约金涉及的具体条款或法律文书涉及的具体判项)、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同时将正常利息与罚息、迟延利息、违约金等分开计算;利息计算如涉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需对相关利率确认过程进行说明;利息计算截止日期为2025424日。

8.  相关公证文书(如有)。

9.  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及其金额等情况的其他材料原件扫描件。若申报债权后发生债权转让等情形,债权人应当及时与管理人沟通,并在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等文件后及时书面通知迈迪顶峰公司及管理人。

10.          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其他材料原件扫描件。

11.          债务如已有清偿情形的,须提供清偿凭证、协议等文件的复印件。本项义务不随着债权申报工作的结束而终止,如前述情况一经发生,债权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主动书面告知管理人并提供清偿材料。

12.          如债权本币以外币进行结算/交易的,应以破产受理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交易中间价换算成人民币后进行申报/计算。

13.          如债权人提供的公文书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提交;如债权人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后提交;如债权人提供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提交。

14.          以上证明债权成立、债权金额及债权性质的证据材料,请于线上申报时上传加盖机构公章或个人签字捺印的PDF扫描件。要求提供原件的,后续应当将原件一并邮寄至管理人处。

(四)       债权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若债权人认为有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可以参照上述材料标准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并上传PDF扫描件。所有材料均应当上传至线上申报系统,若系统中没有对应的上传位置,则统一上传至系统的“其他”部分。

 

四、债权申报的特别提示

(一)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2025618)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二)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三)债权人虚假申报债权或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损害债务人和/或其他债权人利益的,管理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北京迈迪顶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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