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申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债权申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公开时间:2025-03-25 公 开 人:常山凯晶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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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5)浙 0822 破 2 号
本院执行局依据“执转破”程序的相关规定, 在征得申
请人常山中川塑胶有限公司同意后,将被申请人常山凯晶玻
璃科技有限公司移送本院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进行破
产清算立案审查。本院审查后,于 2025 3 10 日裁定受
理常山凯晶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5 年 3
月 18 日指定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担任常山凯晶玻璃科技有
限公司管理人。常山凯晶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
告之日起至 2025 5 月 16 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
省衢州市柯城区新桥街 116 号城隍庙二号楼三楼浙江中桥律
师事务所;联系人:王律师、姜律师,联系电话:18357069302
15167056351)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书面说明债
权数额、有无优先权或财产担保和债权发生的事实经过及是
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充分的债权依据(证据原件和复印
件及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
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前补充
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
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
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
利。前述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常山凯晶玻璃
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上午 9 时在常山县人民法院
第四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因特殊情况需对会议形
式调整的,则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
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
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
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
明。债权人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
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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