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公开时间:2024-02-18 公 开 人:马鞍山市友合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1747次
  • 打印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皖05破申144号

申请人:南京拓房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 京市江宁区天元路中海龙湾商务广场4栋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P7W20X7。

法定代表人:许茂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凤凤,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友合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 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永丰河路3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TF1RX35。

法定代表人:周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南京拓房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房公司)以马鞍山市友合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合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经强制执行无法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友合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23年12月22日举行了听证,申请人拓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茂盛、委托代理人王凤凤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人友合聚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查明,友合聚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在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为安徽军辉不动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51%;周涛,持股比例32.975%;马鞍山风向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张国平,持股比例6.025%。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4.0816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地产经纪(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023年4月20日,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 院(以下简称江宁经开区法院)作出(2023)苏0191民初930号民事判决,判令:友合聚公司于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 10日内返还拓房公司佣金1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0万 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31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三计算 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220 元,由友合聚公司负担。因友合聚公司未履行该生效裁判义务,拓房公司向江宁经开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3)苏0191执2149号,因未发现友合聚公司有 可供执行的财产,江宁经开区法院遂于2023年10月19日裁定:终结(2023)苏0191民初9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现经强制执行程序,未发现友合聚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友合聚公司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有破产原因。拓房公司申请对其破产清算,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 款、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南京拓房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对马鞍山市友合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05破1号

2023年12月28日,本院根据南京拓房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了马鞍山市友合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院经摇号的方式,指定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担任马鞍山市友合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 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 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O二四年二


附件

裁定书、指定书-友合聚房地产经纪公司.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