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民事裁定书

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5-06-04 公 开 人:北京首汽腾悦机动车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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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01556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首汽腾悦机动车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王冰,北京首汽腾悦机动车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2025421日,北京首汽腾悦机动车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于2025328日提交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请求本院裁定认可。

本院认为:管理人提交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其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裁定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北京首汽腾悦机动车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李倩

  审判员     牟芳菲

审判员    刘彧

 

二○二五年四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周震

书记员    焦悦

 

 


 

附:《北京首汽腾悦机动车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财产分配方案》


北京首汽腾悦机动车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关于北京首汽腾悦机动车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汽腾悦)破产清算一案,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京一中院”)20241023日作出(2024)01破申11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首汽腾悦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4126日作出(2024)01556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担任首汽腾悦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管理人负责人为王冰。

管理人自接受指定以来,依法勤勉履职。截至目前,管理人已经完成了首汽腾悦的财产清查、处置及债权审查工作,首汽腾悦具备了破产财产分配的条件。现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拟订本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

一、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

本案参与分配的债权共1笔,即北京首汽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的债权,债权金额为6,938,203.13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北京一中院已于202528日作出(2024)015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了该笔债权。

二、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金额

根据管理人的调查,首汽腾悦的财产包括银行存款58,741.14元及可申请更新的北京市小客车指标。对于小客车指标,管理人按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表决通过的《债务人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已于2025314日移交给债权人北京首汽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故,首汽腾悦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为银行存款58,741.14元。

三、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首汽腾悦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如下:

()破产费用

支付破产费用8,903.96元,具体包括:

(1)预留破产案件受理费634.27元;

(2)支付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1,289.23;

(3)预留管理人后续执行职务的费用(主要是办理税务注销、工商注销产生的交通费)1,000元,如有剩余的,将再次向债权人分配。

()管理人报酬

根据破产财产的金额,拟支付管理人报酬5,980.46元,最终由人民法院确认。具体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管理人报酬以用于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不包括担保物价值)为基数按比例计算,财产价值总额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的,比例12%,故本案中管理人报酬的计算公式为[58,741.14-634.27-1,289.23-1,000]*12%/1.12

()普通债权

扣除破产费用后,首汽腾悦可用于清偿普通债权的款项为49,837.18元。由于首汽腾悦只有北京首汽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一家债权人,前述款项将全部向北京首汽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分配。普通债权的清偿率约为0.71830%

四、破产财产分配实施方法

()分配方式

首汽腾悦破产财产以货币方式进行分配,由管理人向债权人提交的《领受分配款项的银行账户信息告知书》载明的银行账户进行转账支付,管理人向债权人银行账户成功支付后,视为债权人已受领分配款项。

()分配步骤

除因债权人原因导致无法分配外,首汽腾悦破产财产分配将在北京一中院裁定认可本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至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在本次分配完成后至管理人履职完毕前,如预留资金有剩余,管理人将向债权人北京首汽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进行补充分配。

()分配提存

如债权人未提供银行账户或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错误,导致管理人无法分配破产财产,管理人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提存。

五、其他事项

()风险提示

如债权人受领分配款账户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因债权人自身原因如指定账户被冻结、司法机关指令等导致分配款未能到账,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追加分配

最后分配完结后,管理人将依法提请北京一中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如发现首汽腾悦有可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普通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追加分配。若追加分配的,管理人将不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由管理人制订破产财产追加分配方案,报告北京一中院后执行,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北京首汽腾悦机动车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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