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常和置业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关于公开选聘审计机构的公告

武汉常和置业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关于公开选聘审计机构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5-06-17 公 开 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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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22日决定对武汉常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和公司”)进行预重整,并于2025年5月22日指定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担任武汉常和置业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为理清常和公司资产负债情况,顺利推进常和公司预重整程序,经报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拟公开选聘审计机构,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常和公司基本情况
常和公司成立于2006年9月27日,法定代表人邱兵,注册资本11800万元人民币,股东为武汉市佳阳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持有70%股份)和汪利芳(持有30%股份),实缴出资11800万元(具体以审计为准)。登记机关武汉市新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地址为武汉市新洲区旧街街道办事处政府大院。经营范围涉及房地产开发、土石方工程、市政基础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泥路面工程施工、管道安装、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与施工等。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1.对常和公司进行预重整专项审计,包括但不限于对常和公司出资、资产、债权、债务、所有者权益等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2.协助对常和公司财产、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清理和盘点工作,协助制作常和公司财产报告;
3.配合管理人核查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清查并确认常和公司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社保债权、普通债权等;
4.协助处理常和公司预重整程序中(如有)的财务会计相关事宜,提供常和公司预重整程序中涉及的税务问题的咨询,并按管理人和税务部门的要求协助常和公司申报纳税和建账提供咨询意见;
5.管理人按照预重整期间的实际需要提出的与常和公司预重整程序中审计相关的其他要求。
三、报名条件
1.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许可证;
2.报名机构及机构拟指派的工作人员在3年内未受到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以及行业协会的处罚,无失信信息;
3.具有从事并完成破产案件工作的经验,报名机构须独立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转委托;
4.与债务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曾为债务人及具有法律上关联的公司提供过相关有偿服务的中介机构,不参与本次比选;
5.为保证工作效率,参选的中介机构须保证案件办理期间随时有至少4名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
四、参选文件及要求
1.参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参选机构简介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机构拟指派工作人员名单及资质证明、业绩、破产案件工作经验;
(2)报名机构及机构拟指派的工作人员在3年内未受到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以及行业协会的处罚,无失信信息的声明(格式自拟);
(3)参选机构关于与常和公司不存在利害关系的声明(格式自拟);
(4)参选机构参与本项目的总负责人、主要人员名单,以及能够投入本项目的专业人员人数及专业人员的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职称复印件;
(5)机构及机构案件负责人具备破产案件工作经验的相关证明材料;
(6)参选机构的工作方案及计划、工作期限及服务承诺;
(7)参选机构的报价函;
(8)其他参选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材料。
2.参选文件要求:
(1)上述参选文件书面材料应密封成册,一式五份(正本一份,副本4份),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及骑缝章;
(2)参选机构应保证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合法,凡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即可取消中选资格,不得参与重新组织的选聘。
五、选聘程序
1.本公告将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
2.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管理人组成评审小组,对参选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后,将对各参选机构过往业绩、对本案的熟悉程度、破产案件经验、本案工作方案及计划、报价、响应时间、申报材料完整度等方面综合考量后,择优确定中选机构;
3.确定中选机构后,管理人将发出“中选通知书”,中选机构应当在“中选通知书”中签字确认;
4.评选结果将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进行公告。对于报名但未入选的参选机构,不再另行通知,参选文件不予退还。
六、参选文件递交
1.递交时间:即日起至2025年7月15日17时00分止。
2.递交方式:现场递交或邮寄递交。若邮寄递交,请在邮寄单上注明“武汉常和置业有限公司预重整审计机构参选文件”。同时,参选机构须将报名材料扫描的PDF格式文件发送指定电子邮箱。
3.接收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山大道29号琨瑜国际中心15A层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杨律师,联系电话:15827498821;
邮箱:1393524424@qq.com。
七、特别事项说明
1.机构费用将在相关工作经管理人确认最后工作成果后,且债务人具备支付条件时支付;
2.本次比选确定中选机构1家,备选机构各1家(如有);
3.常和公司财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法律文件等发生变化时,审计机构进行相应的补充审计,且不得额外增加服务费用;
4.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管理人。
特此公告!
                        武汉常和置业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2025 年 6 月 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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