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日之泉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关于万屋冲地块诉讼工作进展的报告

广东日之泉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关于万屋冲地块诉讼工作进展的报告

公开时间:2024-01-24 公 开 人:广东日之泉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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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万屋冲地块诉讼工作进展的报告

2017)日之泉破管字第213

广东日之泉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

有关广东日之泉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日之泉集团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管理人于202212月向全体债权人报告《关于调整<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书>争议解决的诉讼方案的报告》后,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万屋冲地块相关争议,案号为(2023)1971民初9234号。

结合法庭组织审理调查情况,管理人发现万屋冲地块实际交易情况与管理人接管资料情况及调查情况相迳,现向全体债权人报告诉讼进展及后续工作计划,债权人如有异议的,可书面向管理人或人民法院提出。

一、诉前基本调查情况

(一)日之泉有限公司(协议乙方名称)于200361日与东莞市中堂镇鹤田村委会新鹤田经济合作社(下称“新鹤田经济社”)签订《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将位于新鹤田村土名“万屋冲”土地及鱼塘(下称“万屋冲地块”或“案涉土地”)共34亩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日之泉有限公司,交易对价为人民币233万元。管理人并未接管到上述土地转让协议原件,而是在日之泉集团公司与中堂资管公司于2006510日签订的《置换土地合同书》附件中发现。《置换土地合同书》约定将万屋冲地块与东莞市北潢路三涌路段土地34亩进行实地置换(下称 “置换后地块”)。

(二)据管理人调查,土地置换合同尚未履行完毕,日之泉集团公司未开发使用万屋冲地块,亦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目前万屋冲地块为空地。为推进关于万屋冲地块合同权益的处置,管理人联系鹤田村村委会、鹤田经济合作社及中堂镇政府进行调查,但由于相关交易历史久远及人员更迭等原因,现任人员拒绝配合调查,暂无法沟通解决方案。在新鹤田股份经济合作与鹤田村委会早期未予配合沟通的情况下,管理人未能充分了解案涉土地出让协议的实际情况。

(三)202063日,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出具东自然资询[2020]337<关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1971民破4-10号《协助函》的复函>,万屋冲地块属于东府国用(1995)第特223号登记范围内,该土地的使用权人为东宝创建(集团)创建有限公司,登记面积34,831.60平方米,批准用途为酒店,该地块未抵押、未查封。

(四)2021118日,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出具东自然资询[2021]34<关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1971民破4-20号《协助函》的复函>,土地证号为东府国用(1995)第特223号的土地使用权人为东宝创建(集团)有限公司,登记面积为34831.6平方米,批准用途为酒店,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出让,并根据附件提供的登记内档资料,主体体现以下内容:

11993年,鹤田管理区申请将案涉地块的3亩用于建设中堂输送机械配件厂,19931220日,中堂镇人民政府同意申请用地;19931224日,东莞市国土局同意准予使用,并同时发放了《东莞市国土局建设用地许可证》。

21995年,东宝创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将案涉土地建设东莞河畔假日酒店,东莞市人民政府于199546同意,于1995410日,东莞市国土局与东宝创建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将34832平方米出让给东宝创建公司,并于1995年办理了东府国用(1995)第特223号的土地使用权证。

3199412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了“东莞河畔假日酒店”的营业执照,企业类别为中外合作经营。以及199412月广东省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五)根据公开资料显示,东宝创建(集团)创建有限公司注册地为香港,已于201784日解散注销。

(六)管理人已于2021422日、2021918日(补充申请材料)向东莞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公开置换后地块的土地所有权登记情况、土地利用现状后,及在总体规划、控制性规划中的具体规划情况,20211018日,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出具东自然资询[2021]1084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称土地所有权性质为大部分属集体,小部分属于国有,地块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在《中堂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4-2020年)》为工业用地,在《东莞市中堂镇总体规划修改(2016-2020)》为农林用地,在《中堂镇三涌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工业用地及消防用地,2017年控规调整后为耕地及消防用地。由此可见,《置换土地合同书》继续履行的可能性比较小。

(七)20224月,管理人就接管与查询资料及考虑鹤田村委会、新鹤田股份经济合作社未予配合的情况,结合广东法仕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意见,制定解决合同争议的诉讼方案。

(八)2022108日,日之泉集团公司第五次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书>争议的提案》,并于2022129日听取管理人《关于调整<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书>争议解决的诉讼方案的报告》。随后,管理人正式向东莞一院提交立案申请,法院经审理予以立案,案号为(2023)1971民初9234号。

 

二、(2023)1971民初9234号案件诉讼情况

(一)(2023)1971民初9234号案件于2023313日正式立案,2023714日进行证据交换,新鹤田股份经济社提出答辩意见,主要如下:1、日之泉集团公司作为起诉主体不适格,应当为东莞日之泉物流有限公司(下称“日之泉物流公司”);2、日之泉集团公司未举证已经支付转让款238万元;3、日之泉集团公司主张占用资金利息损失与折价赔偿损失重复;4、日之泉集团公司主张解除合同时效超过除斥期间,无权要求解除案涉合同。庭审中,鹤田股份经济社补充答辩意见:新鹤田经济社与新鹤田股份经济合作社存在区别,不宜作为被告。

(二)法院围绕日之泉集团公司及新鹤田股份经济合作社提交的证据进行组织调查,核查主要问题包括:1、案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书》的实际情况;2、案涉土地具体四至及土地现状、使用情况;3、日之泉集团公司是否有支付对价238万等。经法庭组织调查,日之泉集团公司及新鹤田股份经济合作社分别于庭后核实与回复:1、日之泉集团公司原告主体是否适格;2、鹤田股份经济社被告主体是否适格;3、新鹤田股份经济合作社与鹤田村委会的实际关系;4、日之泉集团公司是否已经支付对价238万元;5、土地使用现状、现属哪方管理等。

(三)针对以上调查问题及庭审情况,管理人与律师团队向有关部门、单位进行调查核实:

1、向东莞农业农村局核查新鹤田经济社与新鹤田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具体情况。202384日,东莞农业农村局送达新鹤田股份经济合作社登记查询结果,明确:2004 年至2006年间,因东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了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东莞市中堂镇鹤田新鹤田经济合作社”进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后成为“东莞市中堂镇鹤田新鹤田股份经济合作社”,东莞市中堂镇鹤田新鹤田经济合作社的集体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后由东莞市中堂镇鹤田新鹤田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管理。管理人向工商登记部门调查日之泉集团公司与日之泉物流公司的工商档案资料,并与鹤田股份经济合作社提交的统计表、企业公示信息截图对比,日之泉集团公司与日之泉物流公司两家公司在同一年度存在多次变更登记公司名称情况且先后分别使用东莞日之泉集团有限公司名称并申请集团公司。

2、根据上述调查情况及案件资料情况,律师团队已向法院提交土地价值鉴定书、追加被告申请书(追加被告东莞市中堂镇鹤田村村民委员会)、追加第三人申请书(追加第三人中堂资产管理公司)、申请书(申请法院调查案涉238万的支付情况)及庭后回复。

(四)2023825日,新鹤田股份经济合作社提交证据《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书》清晰扫描件。该扫描件盖章主体分别显示为东莞市中堂镇鹤田村委会与东莞日之泉集团有限公司,并向法院提交新鹤田股份经济合作社落款盖章的《关于被告主体沿革的情况说明》,确定东莞市中堂镇鹤田新鹤田股份经济合作社承继原东莞市中堂镇鹤田新鹤田经济合作社名下的集体资产。

(五)2023913日,本案进行公开审理。庭审对土地现状及价款支付情况进行核查,1、案涉土地现状确定由新鹤田股份经济合作与鹤田村委会管理,并未交付给日之泉方;2、新鹤田股份经济合作社补充证据附件为万屋冲案被告提交补充证据,共六份收款收据,显示收到款项合计238万元,但具体付款主体备注均为简称公司,未能确定收款收据上“日之泉”为具体哪家公司,但确定日之泉方已经支付对价款项238万元。

(六)庭后律师团队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新鹤田股份经济合作社作为收款方补充收款收据对应的银行流水账单记录、支票存根以及对应的付款账户信息及收款账户信息确定实际的合同履行情况。

()2023928日,新鹤田股份经济合作社提交6份账户明细查询土地款项,该明细查询显示交易日期与具体转账金额与前述新鹤田股份经济合作社提交的收款收据信息匹配,但摘要未记载具体金额性质,对方户名一栏也仅显示为:电子同城当日交换户,未能得知具体的付款人信息。

(八)20231019日,法庭送达关于向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堂支行调查的案涉238万元款项银行电子清算单。根据送达的5份银行电子清算单显示,向新鹤田经济社与鹤田村委会进行转款案涉土地出让金的日之泉名号公司包含东莞市日之泉物流有限公司、东莞日之泉蒸馏水有限公司、东莞日之泉贸易有限公司。

(九)基于前述法庭调查,法院认为:日之泉集团公司成立于2003711日,成立时企业名称为“东莞市日之泉物流有限公司”,而《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书》的签订日期为200361日,所盖的公章为“东莞市日之泉集团有限公司”,可见合同签订时日之泉集团公司尚未成立,日之泉集团公司于20031229日才变更企业名称为“东莞市日之泉集团有限公司”,但结合法院调取的支付情况,于2004118日、200499日支付的两笔款项支付主体为“东莞市日之泉物流有限公司”,但此时日之泉集团公司已变更企业名称为“东莞市日之泉集团有限公司”,可见支付主体均非日之泉集团公司。日之泉集团公司起诉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无论是合同的签订主体、还是款项的支付主体均与日之泉集团公司无关,故其并非本案适格的原告,法院由此裁定:驳回日之泉集团作为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0,721.69元退回日之泉集团公司。

 

二、管理人下一步工作计划

鉴于(2023)1971民初9234号已查明日之泉集团公司既非《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书》的签定主体,也未曾向鹤田村村委会与新鹤田股份经济合作社支付土地转让款,日之泉集团公司对万屋冲地块并无主张相关权益的依据。

基于法庭调查事实,日之泉物流公司管理人拟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有关万屋冲地块的合同争议。管理人将密切留意日之泉物流公司另案起诉的万屋冲地块案件诉讼进度,以第三人身份参与案件中配合查明事实情况。

 

 

以上,管理人现向各债权人报告万屋冲地块诉讼工作进展,各债权人如对上述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于2024131日前书面向管理人或人民法院提出。

 

管理人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26

联系人:温苑铃

联系电话:020 28311370

 

详见附件。

 

 

广东日之泉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124

 

 

 

附件一:(2023)1971民初9234号民事裁定书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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