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镇蔬菜耐火材料厂股东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镇蔬菜居民委员会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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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1-09-01 公 开 人: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镇蔬菜耐火材料厂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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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于2021817日裁定受理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镇蔬菜耐火材料厂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826日指定江苏天根律师事务所为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镇蔬菜耐火材料厂管理人。你作为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镇蔬菜耐火材料厂的股东,应当向管理人履行以下义务:

一、收到本通知之日向向管理人移交下列材料或财产:1、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税务登记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预留银行的私人印鉴、掌握在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镇蔬菜耐火材料厂手中的关联公司公章等印章;2、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经营凭证;3、财务会计资料,包括历年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财务凭证、总账册、明细账册等;4、文件、合同、协议等原始档案材料;5、资产权属证明,包括商标注册证书、专利证书、对外投资权益凭证、对外债权凭证、房屋权属证书、车辆登记证书等各类资产凭证;6、车辆、房产、机器设备、电子设备等资产;7、人事档案资料;8、银行账户和现金;9、涉诉案件材料(包括以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镇蔬菜耐火材料厂)为原告、被告的所有一审、二审、再审、执行案件及仲裁等);10、其他应该移交给管理人的材料或财产。

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自贾汪区人民法院受理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镇蔬菜耐火材料厂破产清算之日起,不得对外使用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镇蔬菜耐火材料厂的公章、证照等,不得以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镇蔬菜耐火材料厂对外订立合同或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管理人现已开始对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镇蔬菜耐火材料厂进行接管,请尽快联系管理人并办理移交手续,积极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1011日上午930分在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工业园区法庭第一法庭召开,望你方准时参加。

特此通知

通信地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海环球港A-5-901室;

联系人:徐荣;

联系电话:17625166615

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镇蔬菜耐火材料厂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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