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艾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关于职工债权调查结果公示

扬州艾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关于职工债权调查结果公示

公开时间:2024-09-25 公 开 人:江苏禾尔破产清算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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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艾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关于职工债权调查结果公示

20241003破46号-管015-1

2024628,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扬州荣威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扬州艾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7月16日指定江苏禾尔破产清算有限公司担任艾特公司的管理人。

一、调查职工债权的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下称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二、调查过程

管理人调查职工债权的依据有:1、前往劳动仲裁委员会、劳动监察大队、社保医保机构及人民法院调取的相关证据材料;2、债务人向管理人移交的《扬州艾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工资表》、《2019年至2022年结欠工资表》、劳动合同书、考勤机、艾特公司出具给各职工的《欠条》等证据材料;3、财务账册中记载的职工薪资、职工薪资流水;4、管理人与职工间的调查笔录、职工填写的职工登记表。

为了全面厘清职工债权,管理人与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程强、财务负责人程颐、各登记职工进行了询问。根据职工债权的登记情况,职工主张的职工债权主要分为四个部分:1、债务人欠付职工2023年9月至2023年12月份期间的工资;2、债务人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3、债务人欠付职工2019年至2022年的工资;4、债务人相关建设工程施工期间欠付的施工人员劳务费用。

三、调查结果

(一)经管理人调查,债务人欠付24名职工2023年9月至2023年12月份期间的工资,共计416421.51元,详见职工债权表。

程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系债务人法定代表人;韩维、万永乐均为债务人副总经理;程颐系债务人财务负责人。管理人认为上述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项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认定标准,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上述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即职工平均工资为5061.46元/月(应发),故程颐、韩维、万永乐工资标准、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为5061.46元/月(应发),鉴于2023年9月至2023年12月期间上述人员的由职工承担的社会保险、公积金已由债务人代缴代扣,故欠付程颐职工工资为16333.84元〔(5061.46-978)*4〕、欠付万永乐职工工资为17261.84元〔(5061.46-746)*4〕、欠付韩维职工工资为17261.84元〔(5061.46-746)*4〕。

陈小龙,系债务人监事,其劳动关系并未在债务人处,破产受理前一年,债务人以发放工资形式每月向其配偶盛翠华(与债务人无劳动关系)支付3800元,管理人认为债务人不存在欠付其工资的情形。

程强,1962年3月12日生,已退休并领取退休金,管理人认为其与债务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但确为债务人提供长期、稳定的劳务,债务人应当向其支付劳务报酬20245.84元(5061.46*4);张世菊(女),1964年11月18日生,已退休并领取退休金,管理人认为其与债务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但确为债务人提供长期、稳定的劳务,债务人应当向其支付劳务报酬19232.4元;王虹,1961年12月2日生,已退休并领取退休金,管理人认为其与债务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但确为债务人提供长期、稳定的劳务,债务人应当向其支付劳务报酬20337.6元;吴朝珍,1964年6月23日生,已退休并领取退休金,管理人认为其与债务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但确为债务人提供长期、稳定的劳务,债务人应当向其支付劳务报酬9640元。

(二)债务人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经管理人调查,债务人应付24名职工经济补偿金共计1320003.11元。

2023年12月底,因债务人生产经营恶化,由职工自行制作《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要求程强进行盖章,相关证明虽然载明解除原因为债务人主动解除劳动关系,但根据管理人初步调查情况认为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需向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对于是否需支付职工赔偿金,管理人认为即使债务人主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但因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赔偿金具有惩罚性质,故仅能确认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为职工债权。

据此,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因程颐、万永乐、韩维系债务人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按照5061.46元/月(应发)作为平均工资的计算依据,具体计算经过详见职工债权表。

(三)债务人欠付部分职工2019年至2022年期间的工资,经管理人调查认为,综合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债务人欠付部分职工2019年至2022年期间的工资,故管理人对该款项不予确认为职工债权。

(四)债务人在相关建设工程施工期间欠付的施工人员劳务费用,经管理人调查,债务人应付丁永奇等6人劳务费193907.18元(详见劳务报酬表),经管理人初步调查,上述人员所欠款项确为拖欠施工人员的劳务费用。

四、关于劳务费、劳动报酬性质的认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债务人所欠非正式职工(含短期劳动工)的劳动报酬,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该司法解释援引的企业破产法指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该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虽已于2007年6月1日废止,但该条所规定的第一顺序清偿的债权已全部被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所吸收,该规定与企业破产法修订前后的规定均不抵触,故对债务人欠付的劳务费、劳动报酬参照职工债权的性质予以认定、清偿。

五、其他事项说明

1、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王某等89人诉债务人、江苏长江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尚未审结,管理人将根据该案的生效法律文书进行确认并予以公示;

2、关于2024年1月24日扬州市邗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扬邗劳人仲案字〔2024〕第103号《仲裁调解书》中债务人应付史先旭工资、赔偿金等共计125600元,对于该调解书确认的金额,管理人认为需进一步调查核实,在调查完成后予以公示;

3、除已经公示的劳务费用,有其他施工人员向管理人申请要求确认劳务费用,经管理人调查认为,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债务人欠付的费用为劳务费或劳务报酬,管理人未予以确认。

管理人确认的职工债权、劳务费和劳务报酬的相关证据材料现有管理人保管,利害管理人可以申请查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管理人将职工债权调查结果、劳务报酬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2024年9月26日-2024年10月10日)。职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次公示的职工债权、劳务报酬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书面要求管理人更正并附相关证据。管理人不予更正的,异议职工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在公示期满后十五日内向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管理人联系方式:江苏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子江中路438号8楼,联系人陈嘉婧(13218961368)。

特此公示

 

扬州艾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职工债权表、劳务报酬表


附件

劳务报酬表.pdf 下载
职工债权表.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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