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

国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5-08-06 公 开 人: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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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鄂 05 破申 20 号

 

申请人:尤淼,男,198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滨路58号附 6号15-5。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丹,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国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30864775L,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柏临河路13号5栋201。

法定代表人:袁青林。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尤淼与被执行人国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发现国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申请法院将执行案件移送本院破产清算。2025年 5 月 26 日,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鄂 0503 执154 号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国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

经本院通知,国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述,同意进入破产程序,但申请对企业进行破产重整。截止 2025 年3 月,公司账面显示资产9.74 亿,负债及股东权益9.74 亿。公司有机械设备、房屋等财产,但是处于查封状态,尚未评估过价值。截止到3 月底,公司还有应收账款约4 亿、在建工程约4 亿。

本院查明,国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01年 9 月 11 日成立,在宜昌市伍家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注册资金 10000 万元,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等。

经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查明,该院在执行国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过程中,发现国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 9 辆车辆、房屋2 套,并进行了查封。 国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涉及 38 件执行案件,其中终本 9 件,未执行标的 82426208.96 元。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国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本案系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对国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案件有管辖权。国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所负的债务经确认,但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国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申请人尤淼申请对其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国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重整的要求,可在本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提出重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尤淼对被申请人国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徐晓东

    

 

○二五年七月九日

 

     朱晓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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