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莞市海迪精机有限公司职工债权的公示

关于东莞市海迪精机有限公司职工债权的公示

公开时间:2025-07-09 公 开 人:东莞市海迪精机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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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莞市海迪精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职工债权的公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4日裁定指令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肖润鑫对东莞市海迪精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迪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9日指定广东腾锐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负责海迪公司破产清算工作。

经管理人调查,海迪公司拖欠贾爱辉工资97120.46元。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管理人根据调查情况编制了《东莞市海迪精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职工债权表》。现将职工债权清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日。

各职工、债务人、各债权人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对职工债权清单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管理人更正,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管理人将尽快予以复核并给予答复;对管理人的答复不服的,可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说明。

 

附件:《东莞市海迪精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职工债权表》

 

东莞市海迪精机有限公司管理人

0二五年七月九日


 

 

 

东莞市海迪精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职工债权

编制日期:2025年630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权人名称

判决数额

已受偿数额

确认数额

债权依据

贾爱辉

159940.46

62820

97120.46

2017)粤1973民初1358号民事判决书、(2017)粤1973执4915号执行裁定书

 

合计

159940.46

 

97120.46

 

特别说明: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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