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民事裁定书

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0-04-30 公 开 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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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省 吴 江 市 人 民 法 院

苏 州 市 吴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050970号之四

 

申请人:吴江市振春织造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47日,吴江市振春织造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吴江市振春织造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请求本院裁定认可。

经审查:202036日,吴江市振春织造有限公司管理人制作《吴江市振春织造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该方案载明:本次财产分配方案作出时确定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为9281846.24元,优先偿付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权的债权2290000元,优先偿付破产费用673169.42元〔包括破产申请费38386元、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以及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64783.42元(含预留后续管理人履行职务费用13000元)、管理人报酬570000元〕,清偿职工债权44000元,清偿税收债权65473.17元,以上合计3072642.59元;余额6209203.65元用于清偿普通债权,参与分配的普通债权数额为27379773.91元,故普通债权的分配比例为22.678%202036日,管理人通过非现场会议形式将上述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管理人共发出表决票10张。在投票截止日2020321日前,管理人共收回表决票8张,其中同意该方案的8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债权人人数的比例为100%,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总额的比例为99.66%2020323日,管理人将债权人会议通过上述分配方案的决议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进行了公示并通知全体债权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应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法律规定顺序进行清偿,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吴江市振春织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提请认可的《吴江市振春织造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程序合法,且在财产处理及分配上能够贯彻保护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原则,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吴江市振春织造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详见附件),本院予以认可。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二○二○年四月九日

 


       

 

附:吴江市振春织造有限公司分配表(单位:元)

 

编号

债权人

债权额

债权性质

分配额

1

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290000

抵押债权

2290000.00

21825966.32

普通债权

4949692.64

2

李佳秋

44,000.00 

职工债权

44000.00

3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

65473.17

税收债权

65473.17

15057.50

普通债权

3414.74

4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2597094.70

普通债权

588969.14

5

吴江市汾湖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2597094.70

普通债权

472,552.14

6

苏州市汾湖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2083747.00

普通债权

96,655.54

7

金双齐

426208.39

普通债权

32,656.32

8

沈文荣

144000.00

普通债权

29,934.96

9

龚荣伟

132000.00

普通债权

32,656.32

10

毕磊

144000.00

普通债权

2,653.33

合计

 29,779,247.08

 

86086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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