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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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4-12-05 公 开 人:新蔡县利恒装饰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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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2417297

河南形象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2024918日,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支行对新蔡县利恒装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时指定我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指定河南形象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新蔡县利恒装饰有限公司的联合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0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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