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中新化工重整计划及终止重整程序裁定书

关于批准中新化工重整计划及终止重整程序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0-11-25 公 开 人: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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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24破2-4号

中请人:乡中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获嘉县火车站南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

2020年11月18日,新乡中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称2020年11月17日召开了新乡中新化工有限任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新乡中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向会债权人及出资人宣读了重整计划草案,经表决,三个表决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均过半数同意《新乡中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代表的债权额也均占所在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本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附后)。

本院认为,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

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新乡中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新乡中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获嘉县人民法院

O二O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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