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分配实施方案-协恒

破产财产分配实施方案-协恒

公开时间:2025-12-25 公 开 人:协恒供应链信息技术服务(苏州)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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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恒供应链信息技术服务(苏州)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破产财产分配实施方案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各位债权人、债务人:

协恒供应链信息技术服务(苏州)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根据债权人莫进云的申请,贵院于20250812日作出“(2025)苏0507破申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协恒供应链信息技术服务(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称“协恒公司”或“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0812日作出“(2025)苏050771号”《决定书》,指定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勤业分所担任协恒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为“管理人”),孙卫权为管理人负责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在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勤勉尽职地履行管理人职责,现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及20251011协恒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协恒供应链信息技术服务(苏州)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特制定本破产财产分配实施方案如下: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并经债权人申报、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及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苏050771《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相城区税务局等17债权人在本案中享有的债权总金额13,499,491.34 元,其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金额0.00元、职工债权378,856.78元、税收债权18,937.77元、社保债权26,614.29元、普通债权13,075,082.50元(含税收社保债权中滞纳金部分等)。

根据表决通过的《协恒供应链信息技术服务(苏州)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的分配步骤,管理人审定后的债权,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将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收社保债权、普通债权按先后顺序依次分配。管理人对协恒公司破产财产实施一次分配,以货币方式进行分配,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信息(提供的银行账户应当是债权人本人/本单位名下自有账户),实施转账支付。后续追收的破产财产扣除相应的破产费用后,再按照已表决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的分配原则及顺序一并予以补充分配。

尚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后续因债权异议、补充申报等情况,参与分配的债权可能发生调整,最终参与分配的债权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无异议债权表为准。

 

二、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

截至20251224,本案破产财产为债务人车辆拍卖变现款94,698.00元;

管理人已对债务人股东张标未缴出资款1.00万元提起追收债务人股东未缴出资诉讼,该衍生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待后续诉讼完毕,如最终能够执行到款项的,管理人将依据《协恒供应链信息技术服务(苏州)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的分配原则及顺序,及时向全体债权人进行补充分配。

 

三、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发生情况

3-1截至20251224已经发生的破产费用共计18,676.76元,明细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1

快递费(截止至20251218

2,743.00

2

刻章费(刻制管理人公章、财务章、法人章)

270.00

3

印刷费(一债会资料印刷)

600.00

4

案件受理费(追收股东未缴出资诉讼

50.00

5

破产案件的案件受理费

1,150.00

6

管理人报酬

11,363.76

7

预留后续管理人履行职务费用

2,500.00

合计

18,676.76

3-2、截至20251224已经发生的共益债务共计0.00 

注:上表中的快递费、刻章费、印刷费已结算支付衍生诉讼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最终由法院裁定确认破产案件的案件受理费及预留后续管理人履行职务费用(包含后续可能产生的快递费以及后续注销所需费用等)尚未支付。

 

、本次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1、破产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截至20251224,本案发生破产费用金额18,676.76包括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3,663.00元、破产案件受理费1,150.00元、预留后续管理人履行职务费用2,500.00管理人报酬11,363.76元。

2、共益债务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协恒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未发生共益债务 

(二)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本案目前破产财产94,698.00元,优先偿付破产费用18,676.76后,本次剩余可供分配破产债权的破产财产为76,021.24元,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本案中可参与分配的各债权人按比例进行清偿。

分配明细如下:

1、第一顺位:职工债378,856.78,分配比例20.0660%

2、第二顺位:税收债18,937.77元,分配比例0.00%

3、第二顺位:社保债权26,614.29,分配比例0.00%

4、第三顺位:普通债13,075,082.50,分配比例0.00%

具体债权的清偿金额见附件《协恒供应链信息技术服务(苏州)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实施表》。

(三)追加分配(如有)

如有其他后续追回的财产,根据《协恒供应链信息技术服务(苏州)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清偿顺位继续分配,向全体债权人公示。

 

、对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提存分配额的处置

无。

 

、对未受领的分配额的提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管理人将把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如果财产数量不足以分配的,不再追加分配,缴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破产专项基金。

 

八、特别说明

对本实施方案有异议的债权人应在本方案公示后5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异议,并说明异议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管理人将在收到异议后五日内予以复核并书面答复。债权人的异议由管理人进行审查,经管理人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管理人将对本实施方案予以修正。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管理人将及时依据本方案实施分配。如果债权人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则视为对管理人制作的《协恒供应链信息技术服务(苏州)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实施表》无异议,管理人将据此提请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并实施。

 

附:《协恒供应链信息技术服务(苏州)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实施表》

 

 

 

协恒供应链信息技术服务(苏州)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十二二十四

附:

协恒供应链信息技术服务(苏州)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实施表

                                    货币单位:元人民币

序号

债权人名称

债权性质

认定债权金额

(元)

分配率

分配金额

(元)

1

谢丽

职工债权

 3,812.53

20.0660%

 3,812.53

2

莫进云

职工债权

 3,737.49

20.0660%

 3,737.49

3

明金如

职工债权

 3,134.70

20.0660%

 3,134.70

4

邢富华

职工债权

 12,200.10

20.0660%

 12,200.10

5

叶立荣

职工债权

 13,421.12

20.0660%

 13,421.12

6

冯长坤

职工债权

 2,206.45

20.0660%

 2,206.45

7

李春秋

职工债权

 17,698.17

20.0660%

 17,698.17

8

赵昊伦

职工债权

 12,812.92

20.0660%

 12,812.92

9

沈勇杰

职工债权

 6,997.76

20.0660%

 6,997.76

 

合计

 

378,856.78

 

76,0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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