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债权申报通知

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债权申报通知

公开时间:2024-06-05 公 开 人: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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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通知书

 

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

2024年4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京01破申2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北京天和盈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5月27日作出(2024)京01破196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担任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未名”或“债务人”)的管理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就有关债权申报、登记及审查事项通知如下: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2024年7月25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如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具体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收取方式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关于财产案件受理费交纳标准,根据补充申报债权总金额按比例分段累计收取;补充申报的债权经法院裁定确认后,管理人将在破产财产分配时直接对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予以扣除。

债权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提交相关文件材料以证明债权合法有效存在以及债权金额,管理人如认为其提交文件材料不完整,可要求债权人限期内补充提交文件材料。如债权人未按照要求补充资料,或未补充资料的,视为撤回债权申报处理。

债权人有义务保证其提交的文件资料与原件相一致,并长期、持续保管相关债权申报资料中复印件所对应的原件,本项承诺在债权人提交复印件资料的同时生效。如债权人无法提供原件或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不一致的,所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如债权无法确认等)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债权人虚假申报债权或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管理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线申报地址:https://zqsb.jiulaw.cn/v2/virtual/4363099


或扫描附件中二维码按照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债权应提交的材料及材料提交顺序按照附件所列材料顺序提交,详见附件。




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附件

北大未名申报材料-sg0605.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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