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江苏迎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民事裁定书

终结江苏迎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1-06-24 公 开 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扬州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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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023民破字1-4号

申请人:江苏迎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诉讼代表人:储九喜,系管理人的负责人

2021年6月21日,江苏迎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向宝应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称因江苏迎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迎浪科技集团炉料有限公司已经人民法院裁定合并破产清算,两公司的资产处置、债权债务确定、破产财产分配依法应合并处理。因江苏迎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现有资产尚未变现,在变现后可以合并至江苏迎浪科技集团炉料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予以处理,故请求宝应县人民法院终结江苏迎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宝应县人民法院认为,因江苏迎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迎浪科技集团炉料有限公司已经人民法院裁定合并破产清算,江苏迎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处置、债权债务确定、破产财产分配等依法可合并至江苏迎浪科技集团炉料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中并处理,江苏迎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依法可子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迎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0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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