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国雯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公告

金华市国雯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公告

公开时间:2024-06-13 公 开 人:金华市国雯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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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4)浙 0702  6 

本院根据申请人郭怀安的申请,于 2024  5  16 日裁定受理金 华市国雯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4  5 24  日指 定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务人须知

金华市国雯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 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 提交以下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 责任:

1、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

2、债务清册;

3、债权清册;

4、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5、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

二、债权人须知

1、金华市国雯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 2024  7 2  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

2、债权申报地点及联系方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丹溪路 1489 号鼎泰大厦 5 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人:吴律师、陈律师,联 系电话:1375896539613867975462

3、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 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4、债权人申报债权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真实地申报, 否则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规定, 虚假申报债权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 以捏造


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 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 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6、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 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及财产持有人须知

金华市国雯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 该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四、会议须知

本院定于 2024  7  9  日上午 09  00 分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 法院婺北人民法庭第六审判法庭(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北路 736 号)召 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 议。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

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 份证明书。

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 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 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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