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源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关于招募审计机构的公告

河南源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关于招募审计机构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5-08-20 公 开 人:河南源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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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源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招募审计机构的公告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9日作出(2025 ) 豫11 破申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田有汉对被申请人河南源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隆科技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25 ) 豫11 破10号决定书,指定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担任河南源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为顺利推进破产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公开招募审计机构。经管理人研究决定,本次招募将采用公开比选的方式选聘具备相应资质的审计机构,欢迎符合条件的机构参加。

一、审计工作范围、内容及要求

本次审计范围为债务人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之日(破产基准日)的全部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一)工作内容及要求

本次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组织对债务人财产的盘点工作;

2.审查债务人提供的流动资产与固定资产清册;

3.全面审查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及时调整账目、报表;

4.审查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已构 成破产原因,仍以债务人财产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或与债权人恶 意串通利用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对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损害其他债

权人利益的行为;

5.审查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涉及债务人财产处分的可撤销行为;

6.审查债务人账面资产与实际资产是否相符,债务人资产是否 存在与关联企业资产或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个人资产混同的情况,债务人的出资人是否存在未全 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等行为;

7.审查债务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关系人是否存在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以及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等行为;

8.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关系人是否存在利用职权获取非正常收入或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

9.配合管理人审核债权,与管理人共同编制债权债务清册;

10.审核、校算拖欠员工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安置费、补偿费、滞纳金及利息等;

11.协助为债务人处理纳税申报、所得税汇算清缴等税务事宜;

12.按管理人要求提交审计报告;

13.列席、参加相关债权人会议,接受质询,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管理人回答债权人相关询问;

14.根据管理人工作的实际情况,需要审计机构提供的其他专业

服务。

(二)审计工作重点:

(1)对各项资产(包括现金、银行长期末达账、有价证券等)的溢缺原因管理人要组织专人核实,确实无法查明的,应提出核销建议; 

(2)对委托加工材料和委托销售的产品应进行函证或上门核对,经核对有差额的要查明原因作出账务处理。无法查清原因的应作说明,提出核销意见;

(3)对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等账户中已形成费用损失部分,作进一步核实后,提出核销的建议;

(4)对无形资产应在进一步核实后,确定其中已无实际价值需要核销的数额提出核销建议; 

(5)对负债应结合管理人的债权申报工作,要编制“账面应付款与债权单位申报数核对表”,对无法确定原因的差额款提出处理意见;

(6)对控股联营投资,应进行对联营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调查,确定应收回的投资本金和收益。对法院裁定联营企业一并破产的,应对该联营企业进行彻底审计,并将联营企业资产负债纳入破产企业一并清算。

2.审计机构应配合管理人对下述事项应进一步落实

(1)超过3年不能收回的应收款数额及虽未超过3年,但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数额;

(2)取得房屋、土地的所有权及使用权证,明确产权归属,进而确定其中破产财产和担保财产的数额;

(3)用作抵押财产的有关资料和财产数额;

(4)用于企业福利性设施的数额及相关资料。

3.按审计法规要求还应对下列事项逐项核实 

(1)对收回的各项资金,应查清来路,验证其是否正常,是否全部入账;

(2)对各项支出着重审计其真实性、合法性,尤其应注意有无作弊、虚列支出,甚至贪污私分的问题;

(3)复核各项应计费用的计算是否正确,如各项借款利息、折旧费、应付水、电、气费等是否已经足额计提至裁定破产宣告日(可发询证函);

(4)审计是否正确计提了各项税款(可发询证函);

(5)有无擅自归还未到期负债问题; 

(6)对减少的资产应审查减少的合理性、合法性,尤应注意是否故意压价出售,无偿转让、隐匿、私分等问题; 

(7)审查有关账项的调整,核销情况,检查其理由是否充分,有无擅自调减资产、调增亏损的问题; 

(8)审查各项已实际发生的收入和支出,是否已全部入账。重点督促企业职工将手持的支出凭证(如医药费单据、差旅费单据等)及代企业收回的现金、有价证券、个人持有的备用金等全部交财务部门入账;

(9)冲销坏账准备,对企业坏账准备尚未销账的,以及超过三年的应收款项及财政部门对超过三年以上难以收回的应收款项,可按账面价值的70%提取坏账准备,1年以上3年以内难以收回的应收款项,可按账面价值的40%计提坏账准备的规定,在审计中对所计提的坏账准备予以冲销。

二、报名条件

1.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审计机构资质,且通过最近一次的年审或年检;

2.具备破产项目提供服务的经验,申报机构应独立完成审计工作,不得将审计工作再委托;

3.与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及相关人员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判断的关系;

4.申报机构及其拟派出从事本次中介工作的人员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且不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三、服务期限

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终止。

四、费用支付

1.破产阶段工作完成后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2.如果破产费用暂时不足的,相应费用支付期限予以顺延。

3.如果源隆科技公司破产财产变现后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的,承诺由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核减服务费用。

五、申报方式

拟申报的中介机构应仔细阅读公告的内容,按照要求起草并提交申报文件,并保证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申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申报机构成立时间、规模、资质证明和行业排名情况,符合比选公告要求条件的资质证书和证明文件;

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书面承诺; 

3.拟推荐驻场提供服务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从业人员的身份、学历、工作经历和主要业绩等情况;

4.具体工作方案和工作完成时限;

5.申报机构及其拟派出从事本次中介工作的人员的从业经验(包括参与破产审计及审计项目及其证明材料)及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的证明;

6.本项目的收费方案,包括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金额(取酬需列明具体金额)及可协商的最大折扣等(报价需包含税费、差旅和 住宿费用等全部费用内容);

7.申报机构联系人(对接人)姓名、联系电话、职务、邮寄送达地址。

六、评选规则

管理人将通过遴选,由法院和管理人、债权人组成评选小组,综合考虑各项因素,择优确定一家中选机构和一家备用机构,未按照规定时间参加现场遴选的,视为放弃。评选结果将报送至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备案,对于已报名但未被选中的参选机构,管理人将不再另行通知。

七、申报书的提交

1.提交截止时间

申报期限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8月26日止,书面申报书于2025年8月26日下午6时前寄出或邮寄至公告载明地址。邮件上需标明“河南源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审计机构申报书”。

2.申报书须提交一式三份。

特别提示:邮寄或现场送达的纸质申报书均应密封。

3.报名受理地点:漯河市源汇区九龙山路与长江路交叉口滨湖国际二期五幢202,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张梦洋;联系电话:15660121305、0395-6667716 ;邮箱:15660121305@163.com。

八、其他事项

1.审计机构的入场时间待签订委托合同后以管理人通知的时间为准。

2.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源隆科技公司管理人。

 

河南源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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