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之补充分配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之补充分配

公开时间:2026-09-28 公 开 人:昆山市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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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之补充分配

一、案件背景

2018年11月19日,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583破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振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昆山市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花公司”或“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2018)苏0583破16号《决定书》,指定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2021年3月10日,昆山法院出具(2018)苏0583破1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41家债权人的债权,共计573,960,171.84元。2021年3月16日,昆山法院作出(2018)苏0583破1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紫金花公司破产。

2022年11月18日,管理人将《昆山市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以下简称“《第一次分配方案》”)提交全体债权人表决并获表决通过。2022年12月23日,昆山法院作出(2018)苏0583破16号之四十八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上述分配方案。

2022年12月29日,昆山法院作出(2018)苏0583破16号之四十九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紫金花公司破产程序,并明确“后续有可分配财产补充分配”。

2026年2月10日,昆山法院作出(2018)苏0583破16号之六十八民事裁定书,补充确认周宝珍等4家债权人共计110,234,356.85元的无争议普通债权。

本案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对后续处置的剩余资产及资金进行了归集和清算。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以及《第一次分配方案》中“如进行再次分配或多次分配的……由管理人按照本方案确定的破产债权分配原则和方式直接依法分配,不再重新表决”的规定,拟订如下破产财产补充分配方案。

二、分配原则

本次补充分配遵循公平合法的分配原则,严格依照《第一次分配方案》确定的分配原则和计算方式进行。

三、分配方式

采用货币资金的形式进行补充分配。

四、参与补充分配的债权情况

(一)已裁定确认的债权

截至本次补充分配方案出具之日,经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情况如下:

1、第一次分配时已裁定确认的债权(41家债权人):共计573,960,171.84元。需要注意的是,裁定确认的税款债权金额为1,756,002.62元,因税款债权清偿的特殊性,管理人至税务窗口现场进行分配时,税务系统显示欠税情况与当时申报时不一致。根据系统数据,紫金花公司欠付的税款债权金额为320,944.86元。据此,该处的税款债权金额调整为320,944.86元。

2、补充裁定确认的债权(4家债权人):2026年2月10日,昆山法院作出(2018)苏0583破16号之六十八《民事裁定书》,补充确认以下4家债权人共110,234,356.85元无争议普通债权:


序号债权人名称认定金额(元)债权性质
1周宝珍125,005.54普通债权
2张德进55,523.07普通债权
3祁金轩53,828.24普通债权
4安徽苏湘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110,000,000.00普通债权
合计110,234,356.85

(二)补充申报债权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向管理人补充申报债权,经审查确认,认定税款债权198,253.89元,普通债权3,488,689.00元,劣后债权2,003,835.65元。

(三)待定债权

除上述债权人外,另有1户债权人梅玉儿涉及金额689,402.84元,需视后续争议房屋处理结果而定,其分配额在第一次及本次分配中均予提存。

五、可供补充分配的破产财产情况

(一)财产归集情况

根据管理人持续归集的财产数据,紫金花公司财产总额共计226,566,400.83元,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项目金额
1变价款199,931,410.49
2应收账款1,439,366.40
3应收租金11,900,146.56
4法院划款6,385,100.00
5车位费收入2,344,954.52
6购房尾款4,046,685.00
7利息518,737.86
合计226,566,400.83


(二)破产财产和共益债务

1、已确定并支出部分


序号项目金额
1含办公费、快递费、评估费、审计费等1,413,390.23
2应交税金51,384,197.68
3案件受理费300,000.00
4共益债务3,539,926.02
5管理人报酬1,791,134.00
合计58,428,647.93

2、已确定未支出部分


序号项目金额备注
1代理记账费27,000.00前期已发生
2代理记账费44,000.00后期预留
3档案费2,400.00
4预留费用1,000.00
合计74,400.00


综上,可用于补充分配的财产情况如下:


项目金额(元)
财产总额226,566,400.83
减:已支出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58,428,647.93
减:第一次分配已分配总额150,323,211.24
减:已确定未支出破产费用74,400.00
减:第一次分配至今仍提存金额953,453.80
可用于二次分配总额16,786,687.86

(三)管理人报酬

紫金花公司资产总额扣除本案除管理人报酬外的全部破产费用(含破产案件申请费、预留费用)、共益债务及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后,即38,559,854.44 元为基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以及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的《管理人报酬方案》,计算管理人报酬金额为2,633,591.27 元。本次补充分配的管理人报酬计算如下:

项目金额(元)
管理人报酬总额(按相关标准计算)2,633,591.27
减:已提取管理人报酬1,791,134.00
本次提取管理人报酬842,457.27

(四)可供补充分配的金额

项目金额(元)
可用于二次分配金额15,944,230.59
税务债权补充分配金额198,253.89
可用于普通债权补充分配金额15,745,976.70

六、破产财产补充分配的顺序、比例

根据《第一次分配方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清偿顺序,本次补充分配按以下顺序进行:

(一)第一顺序:税款债权

税款债权金额为198,253.89元,予以100%清偿。

(二)第二顺序:普通破产债权

1. 参与补充分配的普通债权总额

参与补充分配的普通债权总额为549,979,283.46元(含优先转普通金额)。

2. 补充分配清偿比例

普债补充分配比例 = 可用于普通债权补充分配总额 ÷ 普通债权总额 = 15,745,976.70 ÷ 549,979,283.46 ≈ 2.86%

本次补充分配中,各债权人适用的普债二次分配率为2.86%,用于计算各债权人二次分配金额。

(三)第一次分配与补充分配的衔接说明

1、第一次分配已分配的普通债权人,本次补充分配按其首次分配时认定的普通债权金额及本次分配比例计算补充分配额,已支付金额不重复计算。

2、补充确认的4家债权人(周宝珍、张德进、祁金轩、安徽苏湘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普通债权,以其经昆山法院(2018)苏0583破16号之六十八裁定确认的金额为基数,按本次分配比例参与补充分配。

3、梅玉儿的待定债权(689,402.84元),其第一次分配金额已提存,本次补充分配的金额继续提存,待分配条件成就后,依法予以支付。

4、优先转普通部分的补充分配,对于抵押权人中抵押物已全部处置完毕的,其优先转普通部分债权按本次比例参与补充分配(如第一次分配金额仍有提存的,一并分配);对于尚有抵押物未处置完毕的抵押权人,其优先转普通未能确认部分的补充分配额暂予提存,待后续处置完毕后另行分配。

七、补充分配实施办法

(一)实施前提

本次补充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或根据《第一次分配方案》“不再重新表决”的规定由管理人直接执行)后,由管理人向全体债权人予以公示后,依法执行。

(二)分配方式

本次补充分配采用货币方式进行,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实施转账支付。

债权人变更账户的,须于收到本次补充分配方案通知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

(三)后续处理

若本次补充分配后仍有剩余财产或新归集的可分配财产,管理人将继续按照《第一次分配方案》确定的原则及计算方式进行后续补充分配,不再重新表决。

(四)授权调整

若本补充分配方案中有技术性计算失误或者笔误等非实体性法律错误,授权管理人径行调整。

本方案公示期为15天,如各债权人有异议的,请于2026年10月8日16:00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管理人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将对相关异议内容进行调整,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昆山市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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