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终结海南新大沃微特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的意见征询函

关于申请终结海南新大沃微特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的意见征询函

公开时间:2025-08-27 公 开 人:海南新大沃微特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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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终结海南新大沃微特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的意见征询

海南大沃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海铁海口铁山商场

海南冶金矿山联合有限公司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11日作出(2024)琼01清申1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海南冶金矿山联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冶金公司”)对海南新大沃微特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新大沃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12月3日作出(2024)琼01强清109号《决定书》,指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为海南新大沃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

清算组接受指定后,积极开展强制清算工作。清算组主要清算工作已履行完毕,清算组发现海南新大沃公司并无任何资产。鉴于清算组接管到海南新大沃公司的任何材料尚不具备开展审计工作的条件,且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海南新大沃公司已无法全面清算,因此,清算组特依据《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之规定,拟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裁定终结海南新大沃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鉴于海南大沃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海铁海口铁山商场以及冶金公司共同作为海南新大沃公司的股东,现清算组特向位股东征询关于“终结海南新大沃微特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的意见。海南新大沃公司强制清算一案的相关事实及终结强制清算的理由如下

一、清算工作基本情况

(一)海南新大沃公司基本情况

海南新大沃公司成立于199755设立时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制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海垦6号矿联大厦,法定代表人为曲以舜。工商资料显示,海南新大沃公司注册资本为160万人民币海南新大沃公司的股东为海南大沃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大沃公司”,出资比例24%)、海铁海口铁山商场(以下简称“铁山商场”,出资比例16%)、冶金公司(出资比例60%)。经营范围为制造摩托车专用起动电机;制造电动工具、玩具等微电机;各类紧凑型萤光灯(节能照明灯)及其它照明灯具;对销售后的产品进行维修服务;研究和开发新的产品。

(二)公司清算原因

2004年11月30日,海南新大沃公司由于不按照规定的年检日期办理年检,被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为由,决定吊销海南新大沃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24年10月,冶金公司以海南新大沃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贵院申请强制清算。2024年11月11日,贵院作出(2024)琼01清申1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冶金公司对海南新大沃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三)注册地走访情况及初步调查

2024年12月14日,清算组前往海南新大沃公司工商注册地址海口市海垦路6号(冶矿联大厦)实地调查并在该地址的门口处张贴了相关清算公告,具体包括2024)琼01清申127号《民事裁定书》、(2024)琼01强清109号《决定书》及法院出具的相关通知书,但经清算组工作人员实地调查,海南新大沃公司已未在注册地址开展经营活动。

2024年12月25日,清算组工作人员与股东冶金公司清算组组长赵娜娟就海南新大沃公司的财务状况、对外的债权债务关系、公司运营情况等进行访谈,赵娜娟表示不了解海南新大沃公司的财务情况和运营情况。海南新大沃公司股东冶金公司对外投资企业之一,鉴于股东冶金公司已完成自主清算,现需对所对外投资企业进行清理,故股东冶金公司申请海南新大沃公司进入强制清算程序。

二、通知和公告

2024年12月23日,清算组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布了《债权申报通知书》《债权申报指引》及附件材料,公告通知海南新大沃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1月17日前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2024年12月24日,清算组向海南新大沃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管等邮寄送达了《关于海南新大沃微特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有关人员义务与责任的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决定书》《公告》等文件材料,除寄送给冶金公司的函件已由冶金公司清算组签收,其他快递均已被退回。

2024年12月25日,清算组工作人员与冶金公司清算组组长赵娜娟就海南新大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下称“董监高”)的住址及信息再次问询,赵娜娟表示没有其他董监高的联系方式,其反馈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曲以舜已去世。

三、接管情况

2024年12月25日,清算组工作人员与冶金公司清算组组长赵娜娟就公章、财务章、营业执照及财务账簿等资料进行接管问询,赵娜娟表示从海南冶金矿山联合有限公司清算案件中接管的档案材料里未含有海南新大沃公司上述材料。因未能接管到海南新大沃公司公章、财务章、营业执照及财务账簿等资料清算组已于2025年1月10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遗失声明

四、资产情况

(一)股东出资情况

2024年12月9日,清算组调取了海南新大沃公司的工商内档,工商内档显示1997年5月22日,股东海南大沃公司、股东铁山商场及股东冶金公司联合成立海南新大沃公司,并签订《海南新大沃微特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章程》,注册资本为160万元人民币。《章程》第三章第六条载明:“海南大沃公司出资现金38.4万元,占24%;铁山商场出资现金25万元,占16%;冶金公司出资现金96.6万元,占60%”。

2024年12月25日,清算组与海南新大沃公司股东冶金公司清算组负责人进行访谈时,其反馈“工商机读档案显示已全部实缴出资,公司注册资本额为人民币 160万元,其中海南大沃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38.4 万元,占 24%;海铁海口铁山商场出资人民币 25 万元,占 16%;海南治金矿山联合公司出资人民币 96.6万元,占 60%。前述股东均是通过货币完成出资。”

清算组要求股东冶金公司清算组负责人提供了上述工商机读档案,根据《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海南新大沃公司三位股东均已完成实缴出资,出资方式均为货币。《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经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盖章备案,合法有效。

2025年1月2日,清算组已前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以及“海南农商行”)调取银行流水。截止本报告出具之日,6家银行均反馈“海南新大沃公司在该行无开户信息”。

此外,清算组通过公开渠道查询海南新大沃公司股东出资情况。依据企查查等公开信息显示,海南新大沃公司上述股东均于1998年8月31日已完成实缴。

(二)货币现金

清算组已前往海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省府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共6家银行(以下分别简称“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以及“海南农商行”)调取海南新大沃公司的银行流水。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6家银行反馈结果均为未查询到相关账户信息。

综上,清算组未发现海南新大沃公司存在货币现金。

(三)对外投资

海南新大沃公司名下对外投资。

(四)分支机构

海南新大沃公司名下无分支机构。

(五)其他

清算组为调查海南新大沃公司的财产状况,切实履行清算组职责,已通过实地调查、网络核查、电话联系相关人员及前往相关单位查询等方式开展了财产调查工作。但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清算组并未接管或了解到海南新大沃公司存在不动产、车辆、商标、专利、证券账户等资产的情况。

五、债权申报和审核情况

2024年12月23日,清算组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布了《债权申报通知书》《债权申报指引》及附件材料,公告通知海南新大沃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1月17日前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2024年12月17日,清算组通过海易办(海南政务服务网)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服务系统查询海南新大沃公司的税款缴纳情况、欠税、滞纳金情况和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信息(含医保)、企业纳税违法违章信息经海南省税务局反馈企业纳税信息核查明细表内容空白,未显示欠缴情况。

2025年1月3日,清算组前往海口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查询海南新大沃公司社保记录。当日,海口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证明》反馈,经查海南省社会保障业务经办门户查询,截止2025年1月3日,未查到海南新大沃公司有参保记录。

2025年1月7日,清算组前往海口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查询公积金缴纳情况。当日,系统未查询到海南新大沃公司公积金缴纳记录。

2025年3月24日,清算组收到海口市龙华区税务局的债权申报材料,申报总额为人民币2000.00元。清算组经依法审查,确认海口市龙华区税务局所申报的债权属于劣后债权,债权金额为2000.00元,并于2025年6月27日通过邮寄方式向其送达了《债权审查结论通知书》,截止本报告出具之日,海口市龙华区税务局未对债权审查结论提出异议。

2025年6月27日,清算组通过邮寄等方式向债务人、债权人送达了《关于提请债务人/债权人核查债权的报告》及《意见表》,就债权申报及审查情况提请债务人、债权人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应在收到核查报告之后的7日内将《意见表》邮寄提交给清算组,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无异议。此外,清算组还于2025年7月7日在全国破产企业重整信息网公布《海南新大沃微特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关于提请债权人和债务人核查债权的报告》,提请债权人、债务人核查债权,债权人、债务人应在2025年7月12日前提出异议。异议期届满而清算组未收到任何回复,因此视为各方对债权申报及审查情况无异议,故清算组于2025年7月11日提请贵院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2025年7月31日,贵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龙华区税务局对海南新大沃微特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享有劣后债权 2000元。

为高效推进强制清算程序,清算组已于2025年7月11日向海口市龙华区税务局送达《关于是否同意放弃强制清算程序转为破产程序的意见征询函》,就是否同意放弃强制清算程序转为破产程序,并同意清算组向人民法院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向其作意见征询,请其在2025年7月16日前将《意见征询表》提交给清算组。若不提交或逾期提交,则视为海口市龙华区税务局同意放弃强制清算程序转为破产程序,并同意清算组向人民法院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且在后续清算组办理核销债权时予以必要的便利,清算组将据此依法推进海南新大沃公司强制清算结案等相关工作。截止本报告出具之日,清算组未收到海口市龙华区税务局的回复,并且经与其电话沟通,其反馈可以按照默认同意的方式处理,因此视为其同意放弃强制清算程序转为破产程序,并同意清算组向人民法院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六、审计情况

依据海南冶金矿山联合有限公司清算组反馈的情况以及清算组调查的情况,海南新大沃公司已停止营业,目前并未开展相应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清算组接管到海南新大沃公司任何材料,故本案尚不具备开展审计工作的条件,因此未开展审计工作。

七、涉诉情况

经清算组在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未发现海南新大沃公司存在除本清算案件外的其他涉诉案件。

八、职工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清算组未发现海南新大沃公司有欠缴职工报酬的情况,也未收到有关职工主张支付职工报酬、社保及公积金的文件。

九、未了结业务情况

根据清算组现场走访及资料调查,海南新大沃公司已经停业多年,未发现海南新大沃公司存在未了结业务及有仍在履行的合同情况。

十、财产分配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清算组接管到海南新大沃公司的财务账册等相关资料尚不具备开展审计工作的条件,同时在银行也未查询到余额,未接管到海南新大沃公司的任何财产因此,本案无财产分配情况。

十一、清算费用和其他费用

(一)清算组执行职务的费用及预留费用

本案中不存在共益债务。清算费用主要为刻制印章费用200元、快递资料费用165元、交通费用16.5元,本案清算费用合计381.5元。后续预留费用2000元,主要用于办理公告及工商注销等事项。

(二)清算组报酬

经清算组与冶金公司清算组协商,冶金公司清算组同意本案清算组的报酬为35,000.00元(含差旅费)。

综上所述,清算组已对海南新大沃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了调查和梳理,经清算组的调查,发现海南新大沃公司并无任何资产,清算组接管到海南新大沃公司的财务账册等资料,尚不具备开展审计工作的条件,且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故无法进行清算。

现清算组就提起终结海南新大沃微特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的事项征询贵方的意见,请贵方于2025年831日(周回复清算组。若不回复或逾期回复清算组或回复内容无法确定贵方意见的,视为同意终结海南新大沃微特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清算组将根据《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之规定,拟以“以无法清算为由”申请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海南新大沃微特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特此函告!

 

海南新大沃微特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清算组

                                                        二〇二五年二十七

 

附:

    1.清算组联系人:叶德勇,13266511978欧以庆,15919070381;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2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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