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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6-01-19 公 开 人: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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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时间:2026-03-09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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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6)闽0103破10号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浙江浩昌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的申 请,于2025年11月7日裁定受理安能经发(福建)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令本院审理本案。本院于2026年1月16 日作出(2026)闽0103破10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盈科(福州) 律师事务所担任安能经发(福建)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安能经发(福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6年 2月24日前(含本日)依照法律规定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1号 IFC 福州国际金 融 中 心 4 0 层 ; 联 系 人 : 陈 园 园 、 李 汶 娟 ; 联 系 电  话:13609598306、17759109502)。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 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  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  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6年3月9日上午9时30分通过 “线下+线上”方式(线下地点:本院第十一法庭,地址:福建省 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89号;线上通过登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破产案件辅助系统,网址:https://fz.courtpcw.com/#/Index)召开。如有变动,管理人将另行通知或公告。

安能经发(福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 当向安能经发(福建)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安能经发(福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 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 算义务人应配合安能经发(福建)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 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特此公告。

202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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