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博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

贵州博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

公开时间:2024-03-06 公 开 人:贵州博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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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博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

 

赤水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3日作出(2024)黔038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贵州博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华新材料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月3日指定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贵州贵达(遵义)律师事务所担任贵州博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贵州博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赤水市人民法院召集,于2024226日上午9时赤水市人民法院第一会议室召开。会前,赤水市人民法院在发布公告时已经公告了会议时间,管理人通过短信、电话及微信等送达会议通知。会议当天,14家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现场参会,9家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微信参会,管理人、贵州博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克西、公司职工列席会议。会上,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作了执行职务工作报告、贵州博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财产状况报告;管理人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贵州博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财产管理方案》、审议《贵州博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审议《贵州博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审议《贵州博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召开方案》,并提请债权人会议审查管理人报酬方案。管理人对债权人的询问进行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博华新材料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经债权人会议现场表决和延期表决,达成如下决议:

一、通过《贵州博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财产管理方案》;

二、通过《贵州博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三、通过《贵州博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四、通过《贵州博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召开方案》。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重新作出决议。

 

 

贵州博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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