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银迪亚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通知书

新疆银迪亚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通知书

公开时间:1小时前 公 开 人:新疆银迪亚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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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银迪亚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清偿债务通知书

(2026)新银破管字第11号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依据牙生·那斯尔的申请,于2026年8月13日作出(2026)新2901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新疆银迪亚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6年8月20日作出(2026)新2901破4号《决定书》,指定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案管理人,负责破产程序中的具体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之规定,如你方尚欠债务人欠款的,请你方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管理人清偿所欠债务。

若你方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七日内,未向管理人清偿所欠债务,仍向债务人清偿债务,使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受到损失的,管理人将依法采用法律途径追收你方欠付金额,并追究你方违约责任。

特此通知

(此页无正文)



新疆银迪亚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二O二六年十月十日



附:

1、(2026)新2901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

2、(2026)新2901破4号决定书;

3、管理人联系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新华东路33-1号扬子水都宾馆7楼604室,联系人:李得意,电话:17361306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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