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我家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确认补充债权裁定书

江苏我家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确认补充债权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5-06-03 公 开 人:江苏我家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756次
  • 打印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 0583 破 30 号之三
申请人:江苏我家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 年 3 月 22 日,本院裁定受理江苏我家地网络科技有限公
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
州分所担任江苏我家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 年 3 月 26 日,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其补充审
查认定的祁门县好多鸡生态家庭农场等 2 家债权人的无争议债权
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2024 年 1 月 24 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核查情况,
经管理人申请,本院作出了(2022)苏 0583 破 30 号之二《民事
裁定书》,裁定确认了首批 25 家债权人金额为 3620363.14 元的
债权。
此后,祁门县好多鸡生态家庭农场等 2 家债权人向管理人补充
申报债权:申报债权金额为 47279.76 元。管理人经审查认定,认
定债权总金额为 38665.5 元,其中普通债权金额为 37565.50 元,
劣后债权金额为 1100 元。
对于补充债权审核情况,管理人分别于 2024 年 2 月 29 日、
2024 年 5 月 31 日提交非现场债权人会议核查。在规定异议期内,
债务人、债权人均未提出异议。管理人分别于 2024 年 2 月 29 日、
1 / 32 / 3
2024 年 5 月 31 日将《补充债权表》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
网进行公示,在规定异议期内,债务人、债权人均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对于未有债权人提出异议或
向本院提起诉讼的债权应视为无异议债权。除本院裁定确认的首
批债权人债权外,本次江苏我家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将债
权表中记载的补充无争议债权 38665.5 元申请本院裁定确认。本
院认为本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确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
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定祁门县好多鸡生态家庭农场等 2 家债权人的补充债权金
额为 38665.5 元。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苏军伟
审 判 员
胡凡青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思琪3 / 3

附件

2022破30之三补充确认无争议债权裁定书(已签章版)(1).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