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飞跃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公告

瑞安市飞跃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公告

公开时间:2022-05-11 公 开 人:瑞安市飞跃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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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 2022 ) 浙 03 68 号之一

本院根据浙江卓毓控股有限公司的申请于 202 2 4 18 日裁定受理 瑞安市飞跃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飞跃 公司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 22 5 6 日指定 浙江嘉瑞 成(永嘉)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 。 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 飞跃公司 的债权人应在 2022 6 20 日前 , 向 飞 跃公司 管理人(通讯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温州大 道 1707 号 亨哈大厦西 6 楼 ,联系电话: 徐洲强 18358787837 , 徐琦 18267768188 )申报债权 。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 , 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 ,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 , 同时要承担为审 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 未申报债权的 , 不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 飞跃公司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 飞跃公司 管理人 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 、 本院定于 202 2 6 23 日下午 1 4 3 0 分在第 1 8 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 加债权人会议 。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 应 提交营业执照 、 法定代表人或

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 如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 , 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证件或律师执业证 ,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 , 应提交个人身 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 ,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 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三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第十一条第二 款规定 , 飞跃公司 应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院提交财 产状况说明 、 债务清册 、 债权清册 、 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职 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 如拒不提交或提 交的材料不真实 , 本院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 四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第十五条之规 定 , 从公告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 , 飞跃公司 法定 代表人 、 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 股东应当承担 下列义务 : (一)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 交财产状况说明 、 债务清册 、 债权清册 、 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 (二)自 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 (三)法定代表人、财务管 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 1. 妥善保管其占 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 根据本院 、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 , 并如实回答询问 ; 3. 列席债权人会 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 4. 未经本院许可 , 不得离开住 所地; 5. 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四 ) 管理人接管时 , 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 , 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 (五)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 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特此公告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 〇 二二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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