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5-03-24 公 开 人:安庆市东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1167次
  • 打印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802破30号之三

申请人:安庆市东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陈进元,安徽皖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3年3月10日,安庆市东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作出的《安庆市东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现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提请本院裁定终结安庆市东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安庆市东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作出的《安庆市东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裁定如下:

终结安庆市东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 程方长

审判员   

○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件

(2024)皖0802破30号之三终结破产民事裁定书(已签章版) (1).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