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浙0109破44号——杭州猎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职工债权的公示

(2024)浙0109破44号——杭州猎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职工债权的公示

公开时间:2024-10-29 公 开 人: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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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猎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职工债权的公示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萧山法院 ”)于2024年6月7日作出(2024)浙0109破申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杭州猎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猎数公司”)的破产申请,并于2024年6月21日指定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为杭州猎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经管理人调查,确认债务人共有欠薪职工14名,截至公示日,尚欠职工的工资和公积金,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津贴(以上统称职工债权)的总额为人民币201,708.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公示。

职工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2024年11月2日前)对本公示所附清单记载的债权数额有异议的,请将异议以书面的形式邮寄至管理人处。

特此公示。

杭州猎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10月29日

附:管理人联系方式:金律师15968841541,商律师13587362197;

邮寄地址:浙江省上城区钱江新城解放东路45号高德置地广场A3幢25层


说明:

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 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债务人职工债权公示表 (单位:元)
序号姓名职工债权金额
1杜沈华12750
2谢炎起12000
3翟金运22500
4郑力仁22500
5葛洪杰16500
6胡志新18000
7万文杰13500
8雷阳阳15000
9陈杨10500
10党小鸽10500
11张小碧13500
12胡喆10500
13沈维楠6750
14李玲9000
15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8208
合计20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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