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浙0703破28号公告

(2024)浙0703破28号公告

公开时间:2024-10-30 公 开 人: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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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浙0703破28号

本院根据倪慧的申请,于2024年10月16日裁定受理金华广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0月22日指定浙江婺星律师事务所担任金华广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金华广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应于2024年12月27日前,向金华广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李渔路1313号金华之心5号楼A座801室浙江婺星律师事务所;邮编:321000;申报联系人:章律师,电话:1358699238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广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华广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金华广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财产情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5年1月6日9时召开,会议召开方式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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