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瓴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选聘审计机构的公告

四川省瓴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选聘审计机构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4-08-22 公 开 人:四川省瓴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1074次
  • 打印

四川省瓴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选聘审计机构的公告

2024)瓴栋破管字第13号

2020年78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川1502破申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四川省瓴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瓴栋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4年7月18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川150212号《决定书》,指定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管理人现采用公开比选的方式选聘审计机构对瓴栋公司资产与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出具报告,如无法审计则提供相关专项服务。欢迎符合条件的审计机构参加本次比选。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

瓴栋公司(原名:简阳华祥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6月28,法定代表人为邹霄,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185MA69WDRM85,企业地址位于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开区港园大道西段9号中国西南机械装备贸易城A3幢5单元5层4号,所属行业为房屋建筑业,经营范围包含:建筑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古建筑工程、电力工程、机电工程、通信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钢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环保工程、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土石方工程服务、河湖整治工程、隧道工程、输变电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桥梁工程、施工劳务作业、模板脚手架工程、公路交通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工矿工程建筑(不含爆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管理服务、工程设计、工程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瓴栋公司成立后,主要从事房地产建设业务,根据管理人掌握的资料,瓴栋公司承建了简阳立方智造慧创空间一标段、宜宾市翠屏区万象汇、宜宾公园九里项目三期一标段、宜宾公园九里项目三期二标段、宜宾公园九里项目四期等项目,同时该公司为方便业务开展设立了四川省瓴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瓴栋公司为公司本部、分公司、各项目分别制作了财务账,各主体间存在账目往来现象,因瓴栋公司已无财务人员,管理人仅接管到瓴栋公司2020年至2021年的财务凭证、2022年少量首付款单据及2020年至2023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未接管到公司账册。

二、比选要求

1.工作范围:(1)依据现有资料及管理人后续尽调获取的银行交易记录等对债务人账目进行整理、恢复并对债务人进行破产审计;(2)对债务人大额支出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意见;(3)债务人与关联公司之间的账目往来及混同情况专项审计并出具意见;4)管理人要求的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审计工作。

2.报名条件:已入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中介机构备选库的机构均可报名,需提供承办会计师之前办理的破产案例证明。因债务人财务资料不全及可能存在大额资金违规支付问题,参选机构需具备司法审计经验并提供案例证明。因本案系复杂破产案件,参选机构具备破产相关经验、资质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3.限价金额:本次比选审计服务费最高限价30万元,超过30万元的为无效报价。

三、负面条件

所有参选人不得与债务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得存在3 年内因违规执业被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情形,且不得进入国家信用系统公示的失信人名单。中选中介机构具体工作范围最终以管理人书面委托及委托合同为准。

四、参选材料

1.有效的审计、评估机构注册证书、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等证明主体合法执业的证件(正副本均可,复印件加骑缝章);

2.承办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3.参选机构关于与债务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声明、3年内未因违规执业被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声明、无失信行为的声明、及时高效规范履职的承诺书(原件);

4.参选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基本情况、本机构参与审计的工作经验、项目现场负责人审计工作经验、项目团队人员组成、本项目的工作期间、工作计划和安排、报价等,报价须载明明确的收费包干价金额

5.提供已开展审计业绩证明材料(委托合同、书面报告等);

6.参选机构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参加比选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参加比选的,须出具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明。

五、报名方式

参选资料提交方式: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

参选文件提交截至时间:2024年9月1日下午5:00前。

邮寄联系人:王律师,地址: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古宋镇鸿誉大厦10楼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电话:15351356883。

六、评选方式

管理人在人民法院指导下组织评选小组并采用综合比选的方法进行评审。评选主要考量业绩经验、工作方案及价格、破产业务资质等因素。

七、签订合同

1.评选小组与拟中选人谈判的最后定价为本项目成交价,即为合同价。

2.中选人在收到《中选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按《中选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管理人签订合同。

3.比选文件、中选人的比选响应文件及其最终承诺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4.如中选人未按本文件要求签订合同的,管理人有权要求中选人承担成交价10%的缔约过失责任。

八、其他

1.参选单位报价应包含参选单位完成本项目全部工作所应收取的全部费用(含税包干价)。如果参选单位在成交并签署合同后,在完成本项目的工作中出现的任何遗漏,均由成交参选单位免费提供,管理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2.无论是否中选,管理人均不予退回比选人提交的相关比选材料。

3.由于债务人现无可用流动现金,参选机构参与本次评选即视为同意服务费用按如下方式支付:服务费用待所有服务完成后视债务人可用现金情况支付,管理人不承诺付款时间。

4.因债务人财务资料不全,可能出现无法审计的情形,如确实无法审计,中选单位需完成管理人交办的其他全部专项审计事项并发表书面意见,中选单位不得以债务人账目无法审计为由拒绝提供专项审计服务(已有资料确实无法支撑相关审计需求的除外,但需中选单位出具书面说明),不得因此要求增加服务费用,如中选单位拒绝提供审计服务或在管理人催告后仍不交付服务成果,则管理人有权无条件解除服务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费用,意向单位参选即视为同意此条件。

5.本比选文件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瓴栋公司管理人。

特此公告

 


四川省瓴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二十二日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