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随时清偿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的告知函

关于随时清偿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的告知函

公开时间:2021-11-13 公 开 人:惠州市时宇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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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时宇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随时清偿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的告知函

 

惠州市时宇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及全体债权人: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329日裁定受理惠州市时宇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时宇虹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案号:(2021)粤1340号),同日指定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担任时宇虹公司管理人,负责时宇虹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

经管理人核实,时宇虹公司因存放物料、存货、部分机器设备等与惠州市长方照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长方照明公司”)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长方照明公司将位于惠州市仲恺高新区东江高新科技产业园东兴片区兴运东路1号的房屋第2栋厂房第4层出租给时宇虹公司作厂房使用,租赁期自20191127日至2021115日止。《厂房租赁合同》第二条约定20191127日至2020115日为免租期,第三条约定第一年2020116日起至2021115日止,每月租金人民币6160元,租赁保证金为2个月租金即人民币12320元;第四条约定物业管理费为1.2/平方米/月,时宇虹公司所承租厂房物业管理费合计为人民币462/月。长方照明公司陈述时宇虹公司从20211月开始未交付租金及管理费,将租赁保证金缴交租金,从202141日开始计算租金及物业管理费。

广东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盛威公司”)向长方照明公司购买位于惠州市仲恺高新区东江高新科技产业园兴运东路1号的厂房,并于2021915日办理了不动产权证,证号为粤(2021)惠州市不动产权第5045328号,双方已于2021916日办理了交接手续。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因时宇虹公司名下有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及存货等资产尚未处置,仍需要地方存放上述资产。管理人综合考虑时宇虹公司名下的资产情况较复杂、不易搬迁、搬迁费用较高等因素,仍存放在原地。为及时高效处置破产财产,维护全体债权人及时宇虹公司的合法权益,管理人依法于202111410时至202111510时止(延时除外)在京东拍卖网络平台上对时宇虹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以及存货等资产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根据京东拍卖网络平台页面显示的第一次拍卖结果:时宇虹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存货等资产以人民币700888元成功拍卖;时宇虹公司名下的办公设备等资产因无人出价,此次拍卖流拍,流拍价格为人民币69328元。因此,在买受人足额支付成交价款后,管理人将依法向买受人交付时宇虹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存货等资产。现长方照明公司、威盛公司要求付清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否则不允许时宇虹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以及存货等财产搬出厂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的规定,故管理人认定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2021329日)至实际交付时宇虹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存货等资产期间产生的租金及物业管理费为共益债务,租金的标准为人民币6160/月,物业管理费的标准为人民币462/月,暂计算至20211113日合计为人民币49223.5元(租金为人民币45789.3元,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3434.2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的规定,管理人将依法从时宇虹公司的财产中随时向长方照明公司、盛威公司清偿上述共益债务。

现将上述事宜告知各债权人、时宇虹公司,债权人、时宇虹公司可向管理人对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相关问题进行询问、查询相关资料,如债权人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3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

特此告知。

 

                      惠州市时宇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文高  18200965769

  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东湖西路168号和庆商务大厦11楼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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