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施观宝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公告

终止施观宝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公告

公开时间:2024-11-12 公 开 人: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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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浙 0112 35

2024 10 15 日,本案裁定受理施观宝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经查明,债务人施观宝存在《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第 54 条规定的可以终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的情形。为此,管理人请求本院终止施观宝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存在可以裁定终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清理程序。故对管理人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本院于 2024 10 24 日裁定终止施观宝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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