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人民法院:(2024)浙1122破22号——缙云县伟彩工贸有限公司

缙云县人民法院:(2024)浙1122破22号——缙云县伟彩工贸有限公司

公开时间:2025-02-24 公 开 人:浙江君豪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1201次
  • 打印

浙 江 省 缙 云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浙1122破22号

本院根据王恩忠的申请于2024年10月23日裁定受理缙云县伟彩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1月13 日指定浙江君豪律师事务所担任缙云县伟彩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缙云县伟彩工贸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在2024年12月25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君豪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

管理人办公地址: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妙高街道平昌路十六弄一支弄8号二楼;邮政编码:323300;联系人:范律师;联系电话:13676504369。

申报债权需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缙云县伟彩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实控人应尽快向缙云县伟彩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移交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财务账册、会计凭证、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

缙云县伟彩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缙云县伟彩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5年1月6日上午10时00分在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