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宁 波 市 江 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浙 江 省 宁 波 市 江 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公开时间:2024-11-19 公 开 人: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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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浙0205破申35号  

申请人:浙江鼎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保税区国家发展大厦20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84B3X9A。

法定代表人:杨林喜,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宁波名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扬善路51号三楼C20、C22、C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H4UDE78。

法定代表人:李翔,该公司董事长。

2024年6月18日,本院作出(2024)浙0205执88号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以宁波名宣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将被执行人宁波名宣贸易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本院于2024年10月29日通知了被申请人。宁波名宣贸易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申请人浙江鼎江建设有限公司根据本院作出的(2023)浙0205民初2372号民事判决书,对被申请人享有      3 000 000元债权申请执行。进行执行程序后,未得受偿。

宁波名宣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登记设立,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扬善路51号三楼C20、C22、C24,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文艺创作;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摄影扩印服务;礼仪服务;文化用品设备出租;专业设计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金属材料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木材销售;办公用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娱乐性展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翔。公司核准登记机关为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院认为:宁波名宣贸易有限公司系企业法人,破产主体适格。其住所地为宁波市江北区,登记于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宁波名宣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浙江鼎江建设有限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同意宁波名宣贸易有限公司执行移送破产,宁波名宣贸易有限公司对其被申请破产未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浙江鼎江建设有限公司对宁波名宣贸易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涂  

                          人 民 陪 审 员      李  昕

人民陪审员      李  红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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