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宁 波 市 江 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浙 江 省 宁 波 市 江 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公开时间:2024-11-19 公 开 人: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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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浙0205破申38号  

申请人:宁波鸿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文教路85号49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90FKN5U。

法定代表人:詹宏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宁波鑫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慈湖人家336号106室托管0088(商务托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CL8TTX2。

法定代表人:张玉兵。

2024年10月8日,本院作出(2024)浙0205执434号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以宁波鑫笙建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将被执行人宁波鑫笙建材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本院于2024年11月5日通知了被申请人。宁波鑫笙建材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申请人宁波鸿武建材有限公司根据本院作出的(2023)浙0205民初3593号民事判决书,对被申请人享有      305 168元债权及相应利息申请执行。进行执行程序后,未得受偿。

宁波鑫笙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登记设立,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慈湖人家,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建材、预拌混凝土、水泥制品、石子、黄沙的批发及网上销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玉兵。公司核准登记机关为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院认为:宁波鑫笙建材有限公司系企业法人,破产主体适格。其住所地为宁波市江北区,登记于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宁波鑫笙建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宁波鸿武建材有限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同意宁波鑫笙建材有限公司执行移送破产,宁波鑫笙建材有限公司对其被申请破产未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宁波鸿武建材有限公司对宁波鑫笙建材有限公司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涂  

                          审    判    员      张海娟

审    判    员      周  燕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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