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4-11-19 公 开 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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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浙0109破申126号

申请人:孙伊凡。

被申请人:杭州潮车派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CGJC90J,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宁泰路27号江宁大厦1幢4层401-30室。

法定代表人:巴雪生。

申请人孙伊凡以被申请人杭州潮车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潮车派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潮车派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4年11月4日登记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通知了被申请人潮车派公司。被申请人潮车派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潮车派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于2019年1月3日在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600万元,现股东为巴雪生(持股比例97%)、葛志奇(持股比例3%),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家政服务;洗车服务;网络技术服务;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平面设计;洗车设备销售;洗车设备制造;润滑油销售;轮胎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会议及展览服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机动车修理和维护;二手车经纪;二手车经销;二手车鉴定评估;商务代理代办服务;鞋帽零售;家居用品销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文具用品零售;办公用品销售;电动自行车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产品零售;电子产品销售;电池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日用化学产品销售;摩托车及零配件批发;自行车及零配件零售;五金产品批发;鞋帽批发;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电车销售;户外用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体育用品设备出租;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日用百货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汽车装饰用品制造;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咨询策划服务;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互联网信息服务;出版物零售;食品销售;拍卖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出版物互联网销售;出版物批发;电子出版物复制;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网络文化经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潮车派公司现已停止经营。

另查明,申请人孙伊凡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苏0591民初9525号民事判决书,向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13 893.2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行,因未发现潮车派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4年6月7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经查询,潮车派公司除了本案外另有两起执行案件,执行立案标的计2 088 210.19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孙伊凡作为债权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申请主体适格。被申请人潮车派公司为企业法人,破产主体适格。被申请人潮车派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经具备破产原因。被申请人潮车派公司的核准登记机关为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申请人孙伊凡对被申请人潮车派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孙伊凡对被申请人杭州潮车派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  睿
审 判 员 施得健
审 判 员 刘  青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 官 助 理 陶奕源
书 记 员 姜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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