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公告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公告

公开时间:2024-11-22 公 开 人:温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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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温 岭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浙1081破81号

本院根据台州恒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于2024年11月22日裁定受理台州绿地恒之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普安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并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台州绿地恒之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5年1月1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东方大道18-2院内三楼;联系电话:13586115980;联系人:何文君)书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系连带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台州绿地恒之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台州绿地恒之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册、文书等所有资料,因不履行或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5年1月8日下午14时20分在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地址:浙江省温岭市横湖中路198号)或非现场方式(召开方式由管理人另行通知)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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