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蓝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申报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杭州蓝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申报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公开时间:2024-12-03 公 开 人: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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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浙0110破70号

本院于2024年11月28日裁定受理杭州蓝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067899444A)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2月2日指定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担任杭州蓝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杭州蓝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1月8日前,向管理人【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钱江新城解放东路45号高德置地广场A3座25楼;联系人:金律师、商律师;联系电话:15968841541、13587362197】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杭州蓝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杭州蓝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杭州蓝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该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5年1月13日14时00分以网络会议和现场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现场会议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召开(地点:余杭区五常街道西坝路49号友谊社区综合楼1号楼)。债权人可通过邮寄、当面递交、钉钉平台等方式申报债权,通过邮寄、当面递交方式申报债权的,债权人还需通过钉钉平台进行在线申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二○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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