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裁定书

受理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4-12-11 公 开 人: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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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杭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破申221号

申请人: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华西村。

法定代表人:吴协恩。

委托代理人:吕云锋、张舟,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汇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钱江国际时代广场3幢1101室。

法定代表人:戴孝飞。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以其在执行的以浙江汇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旭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被执行人汇旭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申请执行人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为由,将以汇旭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本院于2024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汇旭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5月14日登记成立,现登记机关为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5000万元。2023年5月29日,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281民初245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汇旭公司向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交付4276.04吨精对苯二甲酸(PTA),若无法交付,则应赔偿损失28521186.8元等。案经执行,该院于2023年9月11日作出(2023)苏0281执5795号执行裁定书,以汇旭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等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024年8月14日,该院作出(2023)苏0281执5795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将汇旭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认为,汇旭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于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其破产主体适格,且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现有证据,汇旭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其破产原因具备。并且,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系汇旭公司债权人,其有权申请该公司破产清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浙江汇旭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魏  之  薏

审  判  员   翁  瑞  成

审  判  员   乐  海  奇

二○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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