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资产权属调查结论的通知

关于部分资产权属调查结论的通知

公开时间:2022-06-17 公 开 人:天津中技桩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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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中技桩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部分资产权属调查结论的通知

天津中技桩业有限公司债权人:

为查明天津中技桩业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原厂区内部分资产之权属,管理人开展了系列调查工作,现将调查情况及结论向债权人通知如下:

一、“操作台”以及“搅拌楼”之权属调查情况及结论

为查明债务人一期车间内“操作台”以及“搅拌楼”权属,管理人于2022415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于2022420日取得调查令,于2022421日持调查令前往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调取了债务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的相关档案资料,但因该局提供的档案材料中缺少能体现一期车间建筑面积测量详情的平面图,管理人无法据此判断“操作台”以及“搅拌楼”权属。为进一步调查,管理人与天津市国土资源测绘和房屋测量中心取得联系,并与其沟通调取相关档案资料所需手续。管理人于2022510日再次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于2022519日取得调查令,并于同日持调查令前往天津市国土资源测绘和房屋测量中心申请调取相关档案资料,天津市国土资源测绘和房屋测量中心于202269日向管理人提供了《测绘成果报告书》(详见附件一)。

根据《测绘成果报告书》第三页,一期车间(编号9)建筑面积为18369.48平方米,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司法拍卖程序中委托的江西森博土地房地产评估规划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详见附件二)第三页所列一期车间建筑面积一致,且《测绘成果报告书》第八页显示的第9幢一期车间平面图涵盖了“操作台”以及“搅拌楼”所处区域,即“操作台”和“搅拌楼”面积均已计算在一期车间建筑面积内,属于一期车间的一部分。

鉴于以上调查情况,管理人认为债务人原厂区一期车间内“操作台”以及“搅拌楼”所有权已通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拍卖程序由天津市金壁德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竞得,不再属于债务人所有,管理人无权予以处置。

二、钢筋混凝土柱等资产权属调查情况及结论

为查明债务人原土地使用权上若干钢筋混凝土柱、水池、绿化、路灯、道路之权属,管理人先后于2022412日、2022422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邮寄申请书,请求法院协助管理人进行调查,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告知管理人其无法作出准确答复,应以江西森博土地房地产评估规划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所列的评估范围为准。由于管理人未能与江西森博土地房地产评估规划测绘有限公司取得联系,无法进一步调查。

根据《房地产估价报告》中的相关描述,管理人认为江西森博土地房地产评估规划测绘有限公司在采用市场比较法对土地价值进行评估时,已充分考虑土地的具体特点和实际状况,包括但不限于铺路成本等因素,因此“道路”所对应的价值已涵盖于土地的评估价值之中,由天津市金壁德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享有。

由于钢筋混凝土柱、水池、绿化、路灯既未明确体现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程序发布的《竞买公告》中,亦未明确体现在江西森博土地房地产评估规划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所列的评估范围内,且天津市金壁德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未向管理人主张上述资产之权属,管理人认为上述资产仍属于债务人所有,管理人有权予以处置。

三、活动板房、篮球场地等资产权属调查情况及结论

管理人根据债务人关联案件的卷宗材料,发现债务人原厂区内现存活动板房、篮球场地是由天津中桩建业预制构件有限公司在承租期内自行建造而成(详见附件三第二页“二、2.4”),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无权予以处置。

针对上述调查结论,债权人如有异议,请自本通知公告之日起五日内向管理人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特此通知。

天津中技桩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617


附件

关于部分资产权属调查结论的通知.pdf 下载
附件一:中技-测绘调查令结果.pdf 下载
附件二:房地产报告F292号结果-新.pdf 下载
附件三:调解协议.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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