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人民法院:(2024)浙0122破30号——桐庐富鑫装饰城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桐庐县人民法院:(2024)浙0122破30号——桐庐富鑫装饰城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公开时间:2024-12-25 公 开 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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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4)浙0122破30号

2024年11月22日,本院根据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桐庐富鑫装饰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鑫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2月13日指定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浙江中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富鑫公司的联合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富鑫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1月17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朝晖路168号钛和国际A座23楼;联系电话: 15382328283】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富鑫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富鑫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富鑫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富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应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富鑫公司的股东在破产受理日之前尚未实缴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本院定于2025年1月24日16时00分在第二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准时参加(若通过网络在线方式召开的,具体召开方式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2024年12月13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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