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藏0103破4号公告

(2024)藏0103破4号公告

公开时间:2024-12-16 公 开 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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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藏0103破4号

本院根据资阳中车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4年11月22日作出(2024)藏0103破申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东方天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1月25日作出(2024)藏0103破4号决定书,指定西藏崇博律师事务所担任东方天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期间的管理人,管理人负责人姜战朝。东方天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在2025年3月6日前向东方天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3栋1单元2—2西藏崇博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850030;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旦增贡桑,联系电话15311588610,姜战朝,联系电话13989087064)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权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东方天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立即向东方天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10条之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可以采用现场方式或者网络在线视频方式召开。因受理法院及管理人所在地位于西藏拉萨,为方便债权人参加会议,本院定于2025年3月19日上午10点在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通过网络平台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无法线下参加会议的可以申请线上参加会议,债权人请务必于会议召开三日前联系东方天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管理人,沟通参加会议事宜。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件。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权限、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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