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浙0110破66号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2024)浙0110破66号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公开时间:2024-12-17 公 开 人: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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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浙 0110 破 66 号

本院于 2024 年 11 月 22 日裁定受理浙江宏丰立新控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4 年 12 月 16 日指定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浙江宏丰立新控股有限公司联合管理人。

浙江宏丰立新控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 2025 年 3 月 7 日前,向管理人【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荆山湾 88 号宏丰家居城 6 幢销售中心,联系人:王锟锟 13567157811,潘俊挺 13967978383】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宏丰立新控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该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25 年 3 月 21 日 14 时 00 分以网络会议和现场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网络会议通过钉钉平台会议直播群进行,现场会议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二○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

【宏丰】公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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